被告人霍秀東犯故意殺人案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7-29)
被告人霍秀東犯故意殺人案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09)赤刑一初字第25號
公訴機關赤峰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玉明,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略)。系被害人于蓮的丈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艷玲,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艷麗,女,1996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王玉明,自然情況及住址同上。系王艷麗之父。
被告人霍秀東,男,1981年3月7日出生于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敖漢旗,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刑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敖漢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高山,內(nèi)蒙古典源律師事務所赤峰分所律師。
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以赤檢刑訴(2009)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秀東犯故意殺人罪,于二○○九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赤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利群、代理檢察員斯琴高娃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玉明、王艷玲、王艷麗,被告人霍秀東及指定辯護人高山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赤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霍秀東到敖漢旗寶國吐鄉(xiāng)發(fā)來甸子村其未婚妻王艷玲家中送彩禮,因彩禮數(shù)額問題雙方產(chǎn)生矛盾。霍對此怨恨,在回家的途中產(chǎn)生殺死王艷玲全家之念,購買菜刀一把后又返回王艷玲家中。19時許,被告人霍秀東到王艷玲家,與王艷玲發(fā)生口角,先持刀照王艷玲的母親于蓮頭面等部位連砍數(shù)刀;爾后持刀輪番砍擊王艷玲、王艷麗頭部等部位。經(jīng)法醫(yī)鑒定:于蓮系因頭頸項部被銳器砍擊造成多處損傷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及顱腦損傷而死亡;王艷玲、王艷麗開放性顱腦損傷,均構成重傷。公訴機關為證實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宣讀或出示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現(xiàn)場勘查筆錄、書證、物證――菜刀一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霍秀東無視國家法律,因婚姻矛盾,動輒行兇殺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判令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于蓮死亡賠償金247560元、喪葬費1094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3835.50元、辦理喪事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4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艷玲醫(yī)療費27949.24元、誤工費2219.73元、陪護費329.30元、伙食補助費360元、交通費700元、繼續(xù)治療費10000元、疾病補助金3953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艷麗醫(yī)療費9683.55元、陪護費329.30元、伙食補助費360元、交通費700元、繼續(xù)治療費5000元、殘疾賠償金23718元。
被告人霍秀東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未提出異議。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如實供認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無前科劣跡,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霍秀東與被害人王艷玲在發(fā)來甸子村磚廠打工期間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8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霍秀東與劉子忠等人到敖漢旗寶國吐鄉(xiāng)發(fā)來甸子村王艷玲家中送彩禮時,因彩禮數(shù)額問題雙方產(chǎn)生矛盾。霍對此怨恨,在回家的途中產(chǎn)生殺死王艷玲及其家人之念,購買菜刀一把后又乘車返回發(fā)來甸子村。被告人霍秀東到王艷玲家與王艷玲及其母親于蓮發(fā)生口角,霍秀東持刀照于蓮的頭頸項等部位、照王艷玲和王艷麗的頭部等部位連砍數(shù)刀將三人砍倒,后逃離現(xiàn)場。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害人于蓮因頭頸項部被銳器砍擊造成多處損傷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及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害人王艷玲頭面部損傷、左腕部離斷傷、左手功能障礙分別構成重傷,王艷玲的損傷分別評定為Ⅸ級、Ⅹ級、Ⅷ級傷殘;被害人王艷麗開放性顱腦損傷,構成重傷。
另查明,被告人霍秀東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玉明、王艷玲、王艷麗經(jīng)濟損失為:喪葬費10944元;王艷玲的醫(yī)療費28060元,陪護費329.30元,伙食補助費360元,傷殘賠償金31624元;王艷麗的醫(yī)療費9592.55元,陪護費329.30元,伙食補助費360元,扶養(yǎng)費9768元,合計人民幣91367.15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艷玲的陳述證實:她和霍秀東打工期間相識并戀愛。2008年12月14日10時許,霍秀東領著三個人到她家送彩禮錢,霍秀東等人說給她家2萬元錢直接將她接走,她家人未同意,霍秀東說那就算了,那些人就走了。18時許,她和她母親于蓮、妹妹王艷麗在家看電視,霍秀東進來讓她們一起去派出所,她母親說不去,霍秀東拿出菜刀就砍她母親,后來砍她,她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2、被害人王艷麗的陳述證實:2008年12月14日晚上,霍秀東到她家讓她母親于蓮和她姐王艷玲到派出所去作證,她母親沒同意,霍秀東就拿出菜刀砍她母親和她姐,后來又砍她,她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3、證人王玉明的證言證實:他大女兒王艷玲與霍秀東在發(fā)來甸子村磚廠打工期間相識,他們家同意二人的婚事,講好彩禮錢3萬元。2008年12月14日上午,霍秀東等三人到他家說拿來2萬元彩禮錢,并且讓他大女兒和霍秀東走,他未同意。霍秀東等人就走了。當日18點左右,他從外面回來看見他二女兒王艷麗在院里,王艷麗說被霍秀東砍了。他進屋看見他妻子于蓮在炕上躺著,王艷玲靠西墻抱著雙手跪著,臉上和身上全是血。他找王子英打車把于蓮、王艷玲、王艷麗送到醫(yī)院,于蓮到醫(yī)院不長時間就死了。
4、證人劉子忠的證言證實:霍秀東在磚廠干活時領回一個女的(王艷玲),女方家向霍要3萬元彩禮錢。2008年12月14日上午,他跟霍秀東、劉繼坤、雷永德到女方家送2萬元彩禮錢,女方的父親說將拿來的2萬元先交上,另外1萬元后補上,結婚時再蓋房子。考慮到霍秀東家的經(jīng)濟狀況,他們就走了,走到下洼百貨大樓附近,霍秀東下車說自己一會兒騎摩托車回去,他們就先回去了。
5、證人張慶文的證言證實:2008年12月14日中午,他在商店賣貨,有一個身高1.60米左右、挺瘦的男子(霍秀東)說買菜刀,他賣給那個男的一把信得利牌鉻鋼菜刀,那個人用塊紙殼包好就拿走了。
6、敖公技醫(yī)鑒字第240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死者于蓮系因頭頸項部被銳器砍擊造成多處損傷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及顱腦損傷而死亡。
7、敖公技醫(yī)鑒字第16號、第108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王艷玲開放性顱腦損傷構成重傷。王艷玲面部損傷留有明顯條狀疤痕導致容貌毀損構成重傷;左腕部離斷傷致使腕關節(jié)運動度喪失達75%構成重傷;左手功能障礙不能對指和握手構成重傷。王艷玲面部損傷致面部條狀疤痕累計長度30cm評定為Ⅸ級傷殘;左腕部損傷致腕關節(jié)喪失功能75%評定為Ⅹ級傷殘;左手喪失功能60%以上評定為Ⅷ級傷殘。
8、敖公技醫(yī)鑒字第20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王艷麗開放性顱腦損傷構成重傷。
9、朝公(刑)鑒(法醫(yī) DNA)字[2009]144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1)標記有“于蓮被殺現(xiàn)場血”字樣的紙片表面褐色斑跡中檢出王艷麗的DNA;(2)標記有“菜刀血(左)”字樣的紗布表面褐色斑跡中檢出兩個(或兩個以上)個體的DNA,其中包括于蓮和王艷玲的DNA;(3)標記有“菜刀血(右)”字樣的紗布表面褐色斑跡中檢出王艷玲的DNA。
10、敖漢旗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現(xiàn)場位于敖漢旗寶國吐鄉(xiāng)發(fā)來甸子村二組王玉明家,王玉明家沒有院墻,有三間磚瓦結構的主房及兩間土木結構的西廂房。王玉明家居室位于主房的東間,中心現(xiàn)場位于王玉明家居室,居室的窗簾拉著,電燈亮著,居室的炕靠北墻,北墻上有壁櫥,壁櫥的門開著,炕上遍布血跡,其中炕頭及炕稍處均有面積不等的血泊,炕周圍的墻壁上有多處擦拭血跡;居室的地面上均遍布血跡,靠近東墻櫥柜的地面上有50cm×70cm的血泊,地面的血跡上散布著大量的頭發(fā),幾只鞋掉落在地面上;從居室門口到外屋門口有滴落血跡。2008年12月15日11時許,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交待,在敖漢旗下洼鎮(zhèn)萬增號村二組北側的水渠里發(fā)現(xiàn)了一把帶有血跡的菜刀。
11、敖漢旗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筆錄證實:王玉明報案稱,2008年12月14日,其妻子于蓮、女兒王艷玲、王艷麗被霍秀東砍傷,妻子于蓮在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12、提取筆錄證實:2008年12月15日在下洼鎮(zhèn)萬增號村二組北側的水渠內(nèi)提取菜刀一把。2008年12月16日提取被害人于蓮血樣一份。2009年5月10日分別提取王艷玲、王艷麗血樣各一份。
13、抓捕經(jīng)過證實:2008年12月14日,在下洼鎮(zhèn)萬增號村霍秀東家中,將犯罪嫌疑人霍秀東抓獲。
14、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扣押菜刀一把。
15、物證――菜刀一把,經(jīng)被告人霍秀東當庭辨認確系其作案時所使用工具。
16、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霍秀東及被害人于蓮、王艷玲、王艷麗的自然情況。
17、被告人霍秀東的供述證實:2008年12月14日,他和雷永德、劉繼坤、劉子忠、遲鳳民去王玉明家送彩禮錢,因為彩禮錢沒拿夠,王艷玲不同意和他一起走,王艷玲的母親也嫌2萬元彩禮少,最后說不拿夠3萬元他和王艷玲的婚事就成不了,他們就走了。他到下洼街里時下車了,越想此事越來氣,就想把王艷玲全家人都殺了。他在下洼街里買了一把菜刀,又乘車返回王玉明家,王艷玲及其妹妹王艷麗、母親于蓮在家看電視,他拿出菜刀砍王艷玲、于蓮、王艷麗的頭部,他把三個人砍倒后拿著菜刀離開現(xiàn)場,把菜刀扔在萬增號村二組北水渠里了。他在家里被公安機關抓獲。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當庭提交的住院病歷、收據(jù)等證據(jù)證實其所受經(jīng)濟損失。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秀東與被害人王艷玲戀愛期間,因彩禮錢產(chǎn)生矛盾后,產(chǎn)生殺人之念,用事先準備的菜刀將王艷玲的母親于蓮砍死、將王艷玲、王艷麗砍致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罪準確,應予支持。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霍秀東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無前科劣跡,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本院認為,被告人霍秀東與被害人因彩禮錢產(chǎn)生矛盾后,產(chǎn)生殺人之念準備犯罪工具,在實施殺人行為過程中,持菜刀多次砍擊被害人的頭部等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犯意堅決,主觀惡性深,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不予采納。因被告人霍秀東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的交通費、住宿費,沒有提供相應的單據(jù),本院不予考慮。繼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起訴。王艷麗的傷殘賠償金因沒有傷殘鑒定,可待傷殘評定后另行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霍秀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霍秀東賠償附事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玉明、王艷玲、王艷麗喪葬費10944元、醫(yī)療費37652.55元、陪護費658.60元、伙食補助費720元、傷殘賠償金3162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768元,合計人民幣91367.15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向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國華
審 判 員 包淑英
審 判 員 田 野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林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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