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青線訴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2009-3-23)
原告劉青線訴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
月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書
(2009)月民一初字第98號
原告劉青線,男,1968年7月出生,身份證號3(略),漢族,江西省安義縣人,個體戶,住(略)。
委托代理人桂柳青,鷹潭市經濟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雪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略)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個體戶,住(略)。
被告陳雪云,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貴溪市人,個體戶,住址同上。
原告劉青線訴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麗琴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青線委托代理人桂柳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雪成、陳雪云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青線訴稱,原、被告之間有多年的業務往來關系,在2005年間,被告向原告購買了一批塑鋼門窗材料,共計貨款人民幣15000元,有被告當年寫下的欠條為據。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給付所拖欠的貨款,但被告利用其買方市場的優勢地位,長期拖欠。在原告的再三催要下,直到2007年2月16日原告只給付了人民幣7500元,至今尚欠7500元未還清,被告如此不守商業信用,長期拖欠貨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付拖欠原告的貨款人民幣7500元,并支付24個月欠款利息人民幣1080元,合計人民幣85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辯稱,欠原告材料款屬實,欠材料款不存在給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被告陳雪成、陳雪云長期在原告劉青線處購買塑鋼門窗材料。2006年1月26日,雙方經對帳,兩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5000元。后兩被告陸續于2006年9月5日、2006年9月15日、2007年2月16日支付貨物欠款3000元、1000元、3500元,但尚欠75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及原、被告的陳述等在卷為證,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被告陳雪成、陳雪云欠原告劉青線貨款人民幣75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被告未及時支付貨款,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原告劉青線請求被告陳雪成、陳雪云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雪成、陳雪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劉青線貨物欠款人民幣七千五百元,及自2007年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止的利息一千零八十元,合計人民幣八千五百八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五十元,郵寄送達費五十元,合計人民幣一百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陳雪成、陳雪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麗琴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桂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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