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尚環藝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6-25)
北京清尚環藝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7146號
原告北京清尚環藝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農大南路1號院7號樓0601。
法定代表人吳晞,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裴仁奎,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翠景北里1號瑞都國際中心25層。
法定代表人張榮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智如,女,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原告北京清尚環藝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裴仁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智如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北京清華工美環境藝術設計所(以下簡稱清華工美設計所)與被告于2007年4月16日簽訂室內設計合同,約定由清華工美設計所為被告辦公室提供室內設計服務。合同簽訂后,清華工美設計所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按約定付款。2009年11月20日,清華工美設計所將該筆債權轉讓給我公司,我公司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給被告,要求被告支付 90 000元設計費。因被告至今未付,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給付我公司設計費90 000元及違約金10 260元(按照每日2‰0計算,自2007年5月21日起計算至2008年12月21日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本案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明確。但該債權不一定存在。研究所沒有按約交付設計圖及施工圖紙設計方案。
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16日,清華工美設計所與被告簽訂室內設計合同,約定清華工美設計所為被告進行辦公室室內精裝設計,并向被告交付3套辦公室平面設計圖、3套辦公室室內天花平面圖、3套辦公室主要空間效果圖(以上為設計圖)、8套辦公室室內精裝施工圖集(含立面圖、門表)、8套辦公室室內強弱電設計圖、3套辦公室室內主要物料清單(以上為施工圖)。合同約定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預付合同總金額40%(60 000元);完成方案設計提交設計文件,被告簽字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40%(60 000元);完成施工圖并提交設計文件,被告簽字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20% (30 00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日,應當支付合同金額2‰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被告給付清華工美設計所60 000元。2007年4月23日,清華工美設計所向被告出具傳運記錄,上載“我司已完成方案設計階段的工作,今向貴公司送至以上已完成的方案設計文件”并交付了方案設計圖冊(平面圖、天花及風格效果圖)12張*2本(A3效果圖)、方案設計展板(平面圖、天花及風格效果圖)9張(1套)(A1展板),被告員工權建平在收件人處簽字。2007年5月18日,清華工美設計所向被告出具傳運記錄,上載“我司已完成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工作,今向貴公司送至以上已完成的施工圖文件”并交付了辦公室裝修工程精裝施工圖集41張*2本(A2藍圖),被告員工權建平在收件人處簽字。2008年11月20日,清華工美設計所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清華工美設計所將對被告享有的90 000元債權及違約金轉讓給原告。后原告向被告發送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審理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對于少交付的6套施工圖,每套扣減500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室內設計合同、傳運記錄、債權轉讓協議書、郵件詳情單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清華工美設計所與原告自愿建立的債權轉讓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清華工美設計所與被告自愿簽訂的室內設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合同簽訂后,清華工美設計所依約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方案設計及施工圖設計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3套設計圖及2套施工圖,其余6套施工圖的工本費應當從總價款中予以扣減,原告表示每套愿意扣減500元,合計3000元,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設計費90 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的87 000元,其余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 10 260元(按照每日2‰0計算,自2007年5月21日起計算至2008年12月21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支持其中的10 109.4元,其余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清尚環藝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費八萬七千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清尚環藝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違約金一萬零一百零九元四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駁回原告北京清尚環藝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一百七十六元,由原告北京清尚環藝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負擔六十二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一千一百一十四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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