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正龍詐騙、非法持有彈藥一案二審判決書
——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11-17)
被告人周正龍詐騙、非法持有彈藥一案二審判決書
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安中刑終字第91號
原公訴機關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正龍,男,54歲,1954年10月30日出生于陜西省鎮坪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安康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詐騙罪、非法持有彈藥罪被依法逮捕。原羈押于陜西省旬陽縣看守所,現已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顧玉樹,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楊建軍,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
旬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旬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正龍犯詐騙罪、非法持有彈藥罪一案,于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旬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周正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1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敬、李安喜依法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周正龍及其辯護人顧玉樹、楊建軍,證人覃大鵬、易遠清、余海、趙光明、羅大翠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6年底,被告人周正龍產生了拍攝假華南虎照片騙取政府獎金的想法。2007年9月27日,周正龍將一張華南虎墻畫制成的平面模型擺放在鎮坪縣城關鎮文彩村艾蒿坪附近的草坪上進行拍照,隨后委托其妻羅大翠堂弟謝坤元代為沖洗照片,因所拍攝的底片圖像模糊而未沖洗出照片。同年10月3日,被告人周正龍攜帶從謝坤元處借來的一部“長城牌”全自動膠片相機和一部“佳能牌”EOS—400D數碼相機,在鎮坪縣城關鎮文彩村神洲灣馬道子林區艾蒿坪某處,把自制的華南虎平面模型放在樹下草叢中,拍攝假華南虎照62張。此后,周多次向他人謊稱自己拍攝到了活體野生華南虎,并借此騙取了鎮坪縣政府部門和陜西省林業廳的信任,并由此獲取陜西省林業廳獎金2萬元。2008年4月,被告人周正龍又讓他人協助制作木質虎爪模具,偽造華南虎腳印并拍照,謊稱自己又發現了野生華南虎活動的蹤跡。2008年5月1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周正龍住宅進行搜查,查獲軍用子彈93發,系周正龍本人在家中存放。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正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方法虛構在鎮坪縣發現野生華南虎活體的事實,騙取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現金獎勵,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周正龍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軍用子彈,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一款(三)項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周正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二、被告人周正龍詐騙所得人民幣20000元,返還陜西省林業廳;軍用子彈93發,予以沒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木質虎爪模具一個,予以沒收。
上訴人周正龍提出的上訴理由為:其主觀上不是為了騙取獎金,對原判認定其犯詐騙罪不服;原判認定其非法持有的彈藥有一部分是考察隊員在他家存放的,不屬非法持有。在本院開庭審理時,上訴人周正龍當庭對原審判決認定其犯罪的事實表示認可,承認自己有罪,表示認罪服法,愿意接受處罰,并請求法庭考慮其家庭困難和身體疾病,對其判處緩刑。
辯護人顧玉樹的辯護意見為:一審判決有關虎照真假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虎照是否是周正龍一人所拍,是否經過電腦PS軟件處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周正龍上山拍攝虎照及到各級政府部門匯報的行為,屬公務行為;周正龍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存在程序違法;政府部門未盡勘查鑒定職責,是華南虎事件產生不良社會反應的主要原因;原判認定上訴人非法持有的子彈來源不清,也不能確定查獲的部分舊子彈具有殺傷力。一審認定上訴人的兩個罪名均不能成立,請求法庭對上訴人周正龍宣告無罪。
辯護人楊建軍的辯護意見為:詐騙一節,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周正龍有非法占有錢財的主觀故意,故不能以客觀歸罪認定其構成詐騙罪;非法持有彈藥一節,周正龍的行為系出于生產生活所需,也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情節輕微,且周正龍也表示了悔過,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危害,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安康市人民檢察院的二審檢察意見為:(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周正龍犯詐騙罪、非法持有彈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1、周正龍在拍攝假華南虎照片之前就明確知道拍到野生華南虎會有重獎,其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動機和目的就是為了騙取獎金;2、周正龍于2007年10月3日利用虎畫拍攝了假華南虎照片;3、周正龍利用假華南虎照片行騙并最終非法占有陜西省林業廳2萬元獎勵;4、周正龍對不準私人持有和儲存彈藥是明知的,且其非法持有彈藥數額較大。(二)旬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周正龍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予以從輕處理。
二審經審理查明:
一、2006年起,陜西省林業廳組織華南虎調查隊在鎮坪縣開展野生華南虎生存狀況調查工作,曾聘請上訴人周正龍為向導。周在擔任向導期間,了解到了辨認華南虎的相關知識,并聽調查隊成員講如果拍到野生華南虎照片,就能得到大額獎金。2006年12月31日,鎮坪縣林業局下發《關于開展鎮坪縣華南虎調查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當地農民發現大型貓科動物蹤跡要及時上報,“凡提供信息可靠,資料真實者,將給予重獎”,并進行了宣傳動員。周正龍了解此情后,遂產生拍攝假華南虎照片騙取獎金的想法。此后,周正龍以給親戚治療“官煞病”為名,多次請托他人為其尋找老虎畫。2007年9月中旬,鎮坪縣白家鄉友誼村村民彭會財受周正龍委托在本村曹遠清家找到一幅印有華南虎圖案的虎畫,由其兒子彭磊送交周正龍,周確認該畫中老虎為華南虎。9月26日,周正龍攜帶一部“天馬牌”全自動膠片相機和虎畫上山,在山上將虎畫中虎體以外的背景向后折疊,僅露出虎體部分,制成華南虎平面模型。27日下午,周正龍將模型擺放在鎮坪縣城關鎮文彩村艾蒿坪附近的草坪上進行拍攝。隨后周電話告知鎮坪縣林業局局長覃大鵬,稱其拍到了“華南虎”。覃大鵬讓其先沖洗出照片,如有價值即可上報。9月30日,周正龍委托其妻羅大翠堂弟謝坤元(時任縣經貿局局長)將相機、膠卷帶往安康市區沖洗,但因所拍攝的底片圖像模糊而未沖洗出照片。因周正龍埋怨謝坤元,謝遂提出可借給周正龍性能更好的相機。10月2日,謝坤元讓其弟謝坤全將一部“長城牌”全自動膠片相機和一部“佳能牌”EOS—400D數碼相機送至周正龍家。謝坤全將數碼相機設置為全自動拍攝模式,并向周講解了該數碼相機的基本使用方法。10月3日,上訴人周正龍攜帶所借膠片相機和數碼相機進山,在鎮坪縣城關鎮文彩村神洲灣馬道子林區北坡上一塊平緩地面處,把自制的華南虎平面模型擺放在樹下草叢中,用樹葉遮住模型邊緣,從不同距離和角度用兩部相機交替拍攝假華南虎照片共計62張。返回后,周向他人謊稱其冒著生命危險拍攝到了活體野生華南虎,并于當晚電話告知了謝坤元,請謝在安康市區代為沖洗照片。10月4日晚,謝坤元在安康市區“彩色世界”攝影擴印部為周沖洗出照片,次日回鎮坪交給周正龍。10月 6日,周正龍向鎮坪縣林業局工作人員李騫講述了自己虛構的拍照經過,并讓李看了照片。10月7日,周正龍持所拍假虎照向縣林業局長覃大鵬進行展示,并陳述了虛構的拍虎經過。10月8日上午,鎮坪縣林業局黨組班子聽取周正龍匯報,并查看照片。隨后覃大鵬給陜西省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管理站副站長盧西榮匯報,盧要求將照片上報鑒定。當日下午鎮坪縣縣長吳平聽取謝坤元關于周正龍拍攝虎照情況的介紹,決定由謝坤元陪同周正龍到西安說明拍攝情況并上報照片。10月9日,周正龍在其子周松及謝坤元陪同下,趕到西安,準備向省林業廳進行匯報。10月10日下午,鎮坪縣副縣長楊高、林業局長覃大鵬趕到西安,帶謝坤元、周正龍到林業廳匯報。林業廳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查看了照片,聽取了口頭匯報,初步確定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鎮坪發現野生華南虎的消息并給周正龍獎勵。10月11日上午,省林業廳決定召開新聞發布會并獎勵周正龍現金20000元。當晚,因周正龍不愿提供照片對外發布,省林業廳、鎮坪縣政府、縣林業局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一同給周正龍做思想工作。在獲知以后還會逐級獎勵和可以考慮給其兒子周松安排工作的情況下,周正龍才同意提供照片。10月12日,陜西省林業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在鎮坪縣發現了活體野生華南虎,周正龍在發布會上展示了自己拍攝的假虎照并講述了虛構的拍虎經過。當日下午,周松代周正龍從省林業廳領取獎金20000元。之后,周正龍所拍虎照被疑有假,引起廣泛爭議。2008年4月,被告人周正龍讓同村村民易遠清協助制作了木質虎爪模具,在鎮坪縣上竹鄉北草坡的雪地中用虎爪模具偽造華南虎腳印并拍照。隨后周報告國家林業局華南虎調查隊和鎮坪縣林業局,謊稱自己又發現了野生華南虎活動的蹤跡。
二、2008年5月1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周正龍住宅進行搜查,查獲子彈93發,系周正龍本人在家中存放。經技術鑒定,查獲的子彈為國產制式五六式7.62mm軍用步槍子彈。
上述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該事實有控辯雙方提供并經在一審和二審庭審中出示、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詐騙事實方面的證據
1、安康市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載明,因周正龍所拍虎照的真實性受到廣泛質疑,該局于2008年4月18日對周正龍拍攝華南虎事件進行立案偵查。
2、黎開武(當地村民)證明,周正龍的女兒周鑫曾在他經營的商店買了一部傻瓜照相機,2007年9月中旬,周正龍帶著一部傻瓜相機在他開的商店買膠卷和電池,他給幫忙裝的膠卷。
3、證人彭會財(鎮坪縣白家鄉村民)證明,2007年8月30日,他因購買周正龍的農用車未付清車款,周讓他幫忙找一張老虎畫用于治“官煞病”。他后來在本村曹遠清家找到一張,讓兒子彭磊送交周正龍。
4、證人彭磊(證人彭會財之子)證明,2007年農歷六、七月,其父讓他把一張虎畫給周正龍送去。畫有兩尺多長、一尺多寬,邊上有綠色的樹葉子,圖下方有個老虎,老虎像是坐著的樣子。周正龍當時看后說:“就是這個東西”。
5、證人肖耀風(白家鄉村民、曹遠清之妻)證明,2007年農歷七八月間,彭會財從她家拿走一張虎畫,說是給周正龍找的。現家中還剩下一幅貼在墻上的老虎畫,和拿走的那幅相似。
6、證人趙光明(當地村民)當庭證明,2007年10月初的一天,他到文彩村收板栗,天剛黑時,遇到周正龍,周坐了他的三輪車,周正龍下車后,他遇到余海開的長安面包車。
7、證人余海(當地村民)當庭證明,2007年9月,周正龍讓他幫忙找虎畫給人治病。10月3日晚6點多,周正龍搭乘他開的車,周上車后說把華南虎拍到了,還拿出數碼相機,他只看到了一張,就是后來網上公布的那張虎照。
8、證人柳雨菲(當地學生)證明,2007年10月3日天剛黑,周正龍搭乘余海的車,她也在車上,周說拍到老虎了,并在數碼相機上翻了兩張相片。她看到相片中老虎是個黃點,周正龍給放大,她看到的相片就是后來網上發布的那張虎照。
9、證人羅大翠(被告人周正龍之妻)當庭證明, 10月3日凌晨,周正龍從家里出發,一直到天黑才回家。回家后周給她看數碼相機里的照片,說拍到了老虎。周正龍10月3日之前天天都在進山,長達一個多月。周正龍曾給華南虎調查隊當過向導,縣上給周獎了1000元錢。
10、證人周松(被告人周正龍之子)證明,2007年9月中旬,其父周正龍問他用老虎畫拍照片行不行,他說不行。10月4日,其父打電話說拍到華南虎了,他想到父親可能是用年畫做的假,心里不踏實。10月9日,他陪父親送照片到西安。10月12日,省林業廳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其父在會上講了拍虎經過。當天他代父親到林業廳財務室領取了2萬元獎金。
11、證人周鑫(被告人周正龍之女)證明,2007年10月3日晚,父親周正龍在家讓她看所拍的虎照,她看到了一張老虎圖像。父親讓她用手機給謝坤元打電話說拍到老虎了。
12、證人于曉平(原省林業廳華南虎調查隊成員)證明,他原來在華南虎調查隊工作時,曾給周正龍說過華南虎的珍貴程度,稱要是能拍到華南虎照片就會有很重獎勵,可能有幾十萬。2007年10月初,周正龍告訴他自己拍到了老虎,他回復“不可能,你不要亂說”。10日晚,周正龍在西安給他打電話,他趕到林苑賓館看了數碼相片、相機和相片屬性。他問周正龍,如果林業廳要相片是否愿拿出來,周說不給錢就不拿出來。
13、證人謝坤元(被告人周正龍之妻羅大翠堂弟、時任鎮坪縣經貿局局長)證明,2007年9月下旬,周正龍說照到了華南虎,托他幫忙沖洗照片。30日晚,他在安康市區替周正龍沖洗照片,但因成像不清未能洗出,周很生氣。他說是周的相機質量太差,可以借好相機給周使用。后來他托弟弟謝坤全將自己的長城牌膠片相機和單位的數碼相機一并轉交周正龍。10月3日周正龍打電話說拍到老虎了,他讓周把膠卷送來安康沖洗。10月4日晚他到安康市區“彩色世界”擴印部,沖洗周正龍讓謝坤全帶來的膠卷,洗出了照片,里面有老虎。10月5日,他在周正龍家翻看了數碼相機里周拍攝的老虎照片,并把在安康沖洗的照片如數交給周正龍,取走了數碼相機。10月7日,他把數碼相機里的照片往手提電腦里轉存,轉存完畢后不小心刪除了相機里的照片。10月9日他按縣上安排帶周正龍趕赴西安,準備給林業廳送照片,周正龍途中多次說過其拍攝的照片有多珍貴,是冒著生命危險拍下來的,應該值很多錢。在省林業廳時,周正龍當時主要嫌獎金少,開始不愿拿出照片。
14、證人謝坤全(謝坤元之弟)證明,周正龍曾托他找老虎畫,說給小孩治病。他從網上找到虎圖后,周自己挑選了一張,他給周打印出來。2007年10月2日他到周正龍家將謝坤元的兩部相機交給周,專門將數碼相機設置為自動模式,還教周使用數碼相機。他問周怎么想起要找華南虎,周說自己給調查隊當了幾年向導,知道要是拍到華南虎,省上要給十幾萬塊錢,所以才借相機。
15、證人張永忠(“彩色世界”攝影擴印部業主)證明,2007年大約9月份,他的同學謝坤元拿來一個低檔傻瓜相機,他將膠卷沖出來發現是光板,什么都沒有,他對謝說可能是相機太差了。謝坤元就把底片和相機拿走了。國慶放假期間,謝坤元拿來一部膠卷相機說洗照片,說照的是華南虎。他將照片沖印出來后,看到照片上是老虎,照片大概三十多張。
16、證人覃大鵬(時任鎮坪縣林業局局長)在偵查期間及當庭證明,2007年9月下旬,他接到周正龍電話稱自己拍到老虎,他說讓周先沖洗出照片,還安排林業局工作人員李騫去勘查現場。10月7日,他從李騫處得知周正龍拍到老虎后,通知周到他辦公室查看了虎照,周說他還有數碼照片在謝坤元處。謝后來將數碼相機拿到他辦公室,為了看清楚數碼照片,他又到謝坤元辦公室查看下載到手提電腦上的照片。10月8日上午林業局黨組班子聽取了周關于拍虎經過的匯報和李騫對現場勘查的匯報,他給省虎調隊負責人盧西榮打電話匯報,盧指示將照片上報省廳鑒定。10月10日下午他和楊高副縣長趕到西安,帶周正龍、謝坤元去省林業廳匯報。10月10日晚上林業廳口頭作出鑒定結論,說照片是真實的。周正龍開始不同意在新聞發布會上使用自己的照片,表示一發布就不值錢了。省林業廳工作人員10月11日晚到賓館和鎮坪縣工作人員一起做周正龍的思想工作。最后省廳決定獎給周正龍20000元。
17、證人李騫(時為鎮坪縣林業局工作人員)證明,2007年9月29日早,覃大鵬給他打電話,讓他帶著勘驗設備到周正龍家。他去周家后才知道是周正龍給覃局長匯報了他前兩天見到老虎,讓去看現場。他與周正龍和村民楊明德一同上山查看了現場。10月6日早,周正龍給他打電話說華南虎照片出來了,他當天看了照片,問了周拍照情況。10月9日早他找周正龍去核實現場,周說要到西安去,9日中午周就與謝坤元走了,所以他沒去成現場。10月15日鎮坪縣林業局正式組織勘驗隊,林業公安局李宗斌、林業局肖志坤、周正龍和他四人就到周正龍指認的拍虎現場進行了現場核實和比對。
18、證人吳平(鎮坪縣縣長)證明,2007年7月,鎮坪縣政府曾因周正龍給華南虎調查隊當向導工作突出,決定獎勵其1000元。10月8日,他聽取了謝坤元對周正龍拍照情況的匯報,看了電腦中的數碼照片和用膠片相機拍攝的照片。謝坤元說相機是自己借給周正龍的,還教會周如何使用,照片是真的。因為虎調隊要求將照片上報省林業廳,縣上就決定按程序辦理。考慮到周正龍是個農民,未出過門,縣上專門安排謝坤元10月9日陪同周去西安。10月11日,他按省林業廳要求趕到西安準備參加新聞發布會。周正龍開始不愿意發布照片,說拍到老虎不容易,覺得省上給的錢太少了。當晚他和鎮坪的同志協助省林業廳的同志給周正龍做思想工作,周才同意新聞發布會使用其拍攝的照片。
19、證人楊高(鎮坪縣副縣長)證明,2007年10月7日,覃大鵬給他打電話說周正龍拍到老虎照片了,他講要派人到拍攝虎照的地方去勘驗。10月10日下午,他和覃大鵬趕到西安,帶周正龍去林業廳匯報。他知道省林業廳準備給周正龍獎勵一萬元現金后把此事告訴了周,周說:“啊,才一萬元啊”,意思是嫌獎勵的錢比較少。周正龍當時嫌獎勵的一萬元太少了,就不愿意拿出照片,他給周正龍講:“我把你的想法轉達給孫廳長。”他就去找孫承騫副廳長講了這事。11日晚上,他們和省廳的領導去給周正龍做思想工作,孫廳長說以后市縣還要逐級獎勵,并答應在以后建保護區時考慮周正龍之子周松的工作問題。周正龍最后同意發布照片。
20、證人盧西榮(陜西省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管理站副站長)證明,2005年后,鎮坪縣林業局多次向省林業廳報告發現華南虎蹤跡。2006年4月,考慮到陜西省是華南虎的歷史分布區,省廳決定成立調查隊赴鎮坪縣實地調查,調查隊在當地找的向導有周正龍。2007年10月8日前后,鎮坪縣林業局覃大鵬給他打電話,報告說周正龍拍到了華南虎,他讓把照片送到省廳作鑒定。10月10日,他在林業廳見到鎮坪來的人,和孫廳長等人察看了鎮坪送來的照片,詢問了周正龍拍攝老虎的經過,確信是真的。10月12日,省林業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虎照。
21、證人王萬云(時任陜西省林業廳野生動植物保護處處長)證明,2007年10月10日他在單位見到周正龍所拍照片時,周說照片是自己冒著生命危險拍到的,很金貴。他們問了周正龍拍照的經過,判定是華南虎。因為按法律法規規定,對發現、保護野生動物有突出貢獻的人要給予獎勵,后來省林業廳決定獎勵周20000元。10月11日,他和省林業廳孫承騫副廳長等人到周正龍住的賓館,提出新聞發布會要用周正龍拍到的照片,周正龍一直不說話,他們給周說以后省上、國家還會獎勵他,還答應以后考慮周松的工作問題,最后周才同意使用兩張相片。
22、證人孫承騫(時任陜西省林業廳副廳長)證明,2007年10月10日下午他聽取了楊高、覃大鵬、周正龍等人關于周正龍拍攝華南虎照片的匯報,也察看了照片。當晚8點左右,王萬云打電話說給周10000元獎勵,他同意了。10月11日,他主持召開了籌備會,會上決定新聞發布會10月12日上午召開,獎勵周正龍20000元。10月11日晚,林業廳王萬云和關克找到他說周正龍不愿意提供華南虎照片,說周提出自己是農民,兒子又沒有工作,自己不要名聲。當晚他帶幾個人去給周正龍做了思想工作。10月12日早上9點鐘在林業廳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周正龍介紹拍攝華南虎的經過,會后給周正龍發放20000元現金。
23、王偉峰(陜西省林業廳工作人員)證實,2007年10月10日下午五點左右,楊高、覃大鵬、周正龍、周松、謝坤元五人到他辦公室,他把王萬云、周靈國、盧西榮、關克等人叫來看照片。他們把電腦上的照片放大了看,見照片上就是華南虎,也沒發現照片有什么問題。他們要求拷照片,周正龍他們不給拷。他們看了膠卷,周趕緊就收起來。
24、證人周靈國(陜西省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管理站站長)證明,2007年10月12日下午,新聞發布會結束后他陪周正龍去電視臺作節目,返回途中,周正龍在車上對他說要把獎金給他。他給領導匯報后,帶周正龍的兒子在單位財務部門領了20000元獎金。
25、證人易遠清(當地村民)在偵查期間和當庭證明,2008年農歷2月底3月初,周正龍讓他幫忙用泡桐木做了一個虎爪模子。幾天后,周正龍約他一塊上山,說下了雪好找老虎腳印,說萬一找不到,就在雪地里用那個東西印一兩個。他們在北草坡看見有一排動物腳印,周說像虎腳印,便讓他在這些舊腳印旁邊,用虎爪模子印了幾個腳印。返回到半山時,周說虎爪模子不敢拿下山,就用彎刀剁成了塊塊。下山后,周給林業局打電話說自己又在北草坡看到了老虎腳印,還拍了照片。
26、被告人周正龍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供述稱,自己前幾年給華南虎調查隊當向導,聽專家說拍到老虎照片獎勵上百萬,也見到過專家手中的華南虎照片。后來省上、縣上一直就問他拍到照片沒有,他就想到做假,于是在謝坤全那里打印了一張老虎畫,但不是華南虎。后來又請彭會財找到一張老虎畫,上面印的是華南虎。他于2007年9月26日攜帶彭會財給其找的虎畫上山,在山上將畫順著老虎圖案將多余部分折到圖案背后,用膠帶粘住折到后面的畫紙,制成假虎。27日下午他用自己的傻瓜照相機對虎畫拍了假虎照。但這次拍的照片沒有洗出圖像。10月3日凌晨他再次上山,用謝坤元借給的兩部相機,在神洲灣對虎畫又進行了拍照。當天晚上他回家給謝坤元打電話說拍到老虎,謝開始不相信,問周鑫,周鑫說看了相機里面有老虎。后來他委托謝坤元在安康沖洗照片。他拍照所用的虎畫拍照當天沒有拿回去,放在一個巖縫里,過了兩三個月才拿回家。到西安后他給省林業廳的領導編造了自己拍到老虎的過程。10月11日晚上,省林業廳領導和縣上領導給他說經鑒定照片是真的,并說第二天在新聞發布會上要用他的照片,給他發獎金。他聽說獎1萬塊錢時,說了句“啊,才一萬塊錢呀?”縣上領導說那再給林業廳說一下。新聞發布會那天早上,他知道決定給他獎兩萬塊錢。錢是其子周松領的,后把錢交給他了。他拍攝假老虎照片的目的就是想弄點錢。2008年農歷3月,他找易遠清幫忙用泡桐木做了一個虎爪模子,讓易上山幫他用模具在雪地里印出假腳印拍照,下山時他用彎刀將模具銷毀。下山后給林業局打電話說又在北草坡看到了老虎腳印,還拍了照片。后來,他又在家中照貓爪的樣子刻劃、用楊柳木獨自制作了一個假虎爪模具,但一直沒有使用。
27、公安機關根據上訴人周正龍提供線索從鎮坪縣林業局提取了2006年12月31日鎮坪縣林業局鎮林發(2006)71號文件,即《關于開展鎮坪縣華南虎調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為,凡提供大型貓科動物“信息可靠,資料真實者,將給予重獎。”證明被告人周正龍知曉當地林業部門對提供與華南虎有關蹤跡資料真實者將給予重獎的信息。
28、鎮坪縣政府辦公室于2007年8月8日以鎮政辦函(2007)56號文件,對在華南虎調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周正龍、羅良清、彭國海等三人給予通報表彰。
29、當庭出示的在案物證、書證如下:周正龍2007年9月27日拍攝的假華南虎照片的底片;周正龍2007年10月3日拍攝假華南虎膠片沖洗的照片27張;周正龍2007年10月3日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底片1卷;周正龍2007年10月3日拍攝的假華南虎數碼照片35張;存有35張假華南虎數碼照片的戴爾筆記本電腦一臺;周正龍于2007年10月3日拍攝假華南虎照使用的長城1800膠片相機一部、佳能400D數碼相機一部;周正龍制作的仿虎爪模具;從被告人周正龍家提取的印有老虎圖案的墻畫一張(提取時呈折疊狀態,僅露出虎體部分);從被告人周正龍家提取的打印老虎畫一張;提取相機里的假腳印照片;周松從省林業廳領取2萬元獎金的領條一張;從村民肖耀鳳家提取的彭會財借其家年畫時遺留的與周正龍拍“虎”所用虎畫印有同樣圖案的墻畫一張;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形成的案件照片六冊。上述物證、書證經被告人周正龍當庭辨認均無異議。
30、上訴人周正龍及證人彭會財、彭磊、肖耀鳳等人對虎畫的辨認筆錄,證明周正龍拍虎照的畫系彭會財從肖耀風家拿走的虎畫。
31、安康市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載明,該局偵查人員于2008年5月15日對周正龍“拍虎”現場進行了勘查。中心現場在馬道子北坡上一塊平緩地面處,該處山林茂密,雜草叢生,土質松軟,地面覆蓋大量的落葉,東西長16m,南北寬8.6m。根據現場環境條件,勘查采用極坐標法定位。極點定在小樹叢(依據周正龍拍攝照片中參照物,確定的臥虎位置)為1號位,以正東方向為極軸方向,選取現場16處固定物(依據周正龍拍攝照片中出現的背景參照物確定)為位點進行勘查。1號位和2號位之間是周正龍拍攝虎照位置,現場勘查的剩余14個位點進一步印證了周正龍拍虎地點以及和周圍環境的距離特征。
32、安康市公安局現場重建報告及勘驗人員劉世榮在一審開庭時對該報告的說明。報告載明:2008年5月15日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周正龍拍攝“華南虎”現場(鎮坪縣城關鎮文彩村神州灣馬道子林區)進行現場勘驗和現場重建模擬實驗拍攝測量,以及對周正龍2007年10月3日所拍攝的35張“華南虎”數碼照片分析:(1)周所拍“華南虎”位于現場一小樹彎曲處以下,小樹高175cm,直徑0.8cm,彎曲處距地55cm,該“虎”的高度應不大于27cm,寬度不大于35cm。(2)周拍攝時距“虎”最近距離3.9m、最遠距離10.5m。(3)周拍攝時的活動軌跡為,先在距“虎”為4至5m處拍攝,然后到距“虎”為9至10m處拍攝,最后再回到距“虎”4至5m處拍攝。在這三個相對固定地點,周橫向來回移動的距離為2m。(4)周拍攝虎照35張,所用時間約為24分鐘。(5)周拍攝時應具備“立、蹲”兩種身體姿勢。(6)“虎”所在的小樹周圍及拍攝鏡頭前多為直徑不足1cm的雜草灌木,而且稀疏低矮。(7)周和“虎”之間除照片中的石頭外,無任何大型遮擋物及高大植物。(8)由于照片前景距鏡頭過近,拍攝的“虎”照片使觀者造成較大的視覺誤差。經現場勘查和偵查實驗重建分析,結論為:周正龍2007年10月3日,在距“虎”3.9m至10.5m、寬2m的拍攝范圍內,用數碼相機拍攝的“華南虎”是一個不大于27cm×35cm的類似于貓體型大小的微型“虎”。
33、安康市公安局提取筆錄及物證處理說明證實,偵查人員從謝坤元手中提取周正龍在2007年9月27日所拍攝的照片負片一卷。經檢查共計38張,由于該底片整體曝光不足,按照常規無法得出影像。但經安康市公安局技術員將該負片進行掃描并輸入電腦中,經過整體補光,得出了較為清晰的影像。其中編號11的負片得出的影像中可見一老虎圖案,將此圖案與周正龍2007年10月3日拍攝的假華南虎照片進行觀察比對,發現編號11號的圖案與周正龍2007年10月3日拍攝的假華南虎照片中的虎圖案相似。
34、偵查實驗筆錄載明,2008年7月11日,偵查人員將“長城”1800膠片相機和佳能400D數碼相機關機后交給周正龍,由其分別在較強光線和較弱光線條件下進行實物拍照,拍攝出照片。證明周正龍具備使用涉案相機進行拍攝的能力。
35、安康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技術科關于對周正龍所拍“虎照”的分析意見證實,周正龍所拍攝的假華南虎膠片照片27張和數碼照片35張是在同一日、同一地點針對同一拍攝目標(假老虎)拍攝的,且系膠片相機和數碼相機交替拍攝。兩類照片拍攝結果一致,多數照片成像比較模糊,充分說明拍攝者技術低劣,進一步說明所拍照片均為原始照片,說明數碼照片未經圖像拼接處理。編號為第9號數碼照片使用了閃光燈,“老虎”的面部和額頂部及近處的樹干部均出現了反光,說明照片中的景物與老虎反光一致。真正動物的皮毛不會出現該反應的。這一明顯的漏洞充分說明該照片未經圖像拼接處理。公安機關于2008年5月10日依法提取了謝坤元的筆記本電腦中保存的華南虎數碼照片,經過對照片屬性分析,沒有發現這些照片存在被加工、修改的記錄。
36、2007年10月15日鎮坪縣林業局組織工作人員李宗斌、肖志坤、李騫帶周正龍上山,在馬道子林區按周正龍指認的10月3日其拍照現場,進行了現場核實和比對的視頻錄像。
二、非法持有彈藥事實方面的證據
1、公安機關搜查筆錄及視頻資料證實,2008年5月18日公安偵查人員在對上訴人周正龍住宅依法搜查中,查獲軍用步槍子彈93發。
2、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周正龍家提取的子彈93發,偵查期間經上訴人周正龍辨認無異議。
3、安康市公安局安公(刑)鑒(痕)字[2008]第002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2008年5月18日在周正龍家搜查出的93發子彈系國產制式五六式7.62毫米普通槍彈,該彈可供五六式步槍、五六式沖鋒槍、五六式機槍、六三式步槍使用。
4、證人楊杰奎(鎮坪縣城關鎮文采村支書)證明,2004年或2005年,縣上曾挨家挨戶宣傳收槍治爆工作,在人口集中的地方貼有通知,宣傳的內容主要是讓各家各戶上繳土槍雷管炸藥,并證實周正龍以前沒有當過民兵和治爆員。
5、證人王曉春(鎮坪縣副縣長)、馬玉龍(安康報社記者)證明,2006年5月份開展化龍山考察時,考察隊負責背子彈的武裝干事馬云飛生病后,槍和子彈由向導周正龍及他人背過。
6、證人李宗斌(鎮坪縣林業公安分局局長)證明,鎮坪縣公安局在配合華南虎調查隊擔任保衛工作期間,嚴格按照槍支管理規定,未將子彈借出,虎調隊也未攜帶任何槍支彈藥。
7、證人郭輝(鎮坪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證明,2002年以來,他們對文采村多次進行槍支彈藥收繳宣傳工作,特別是2005年,他到周正龍家專門進行非法持有民爆物品、槍支彈藥主動上繳的宣傳。
8、武警鎮坪中隊情況說明證實,自2006年省華南虎調查隊及林業廳相關領導來鎮坪,該中隊從未借槍支彈藥給他們使用,亦未派兵力及武器彈藥配合他們執行非軍事任務。
9、被告人周正龍在偵查期間供述稱,從他家查獲的舊子彈是他八十年代買的打獵彈,新子彈是他參加鎮坪縣和安康日報社組織的穿越化龍山考察活動時沒有打完的,他帶回了家。
關于本案事實證據部分,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安康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主要存在三個爭議焦點:1、周正龍是否實施了拍攝假虎照的行為?虎照是否是用從周正龍家中查獲的虎畫所拍攝?2、涉案虎照是否為周正龍一人所拍?虎照是否經過了電腦技術圖像拼接處理(俗稱PS)?3、從周正龍家查獲的子彈來源問題。辯護人圍繞以上焦點問題,將原一審已在案的部分證據提供法庭作為佐證,并新提供了上訴人周正龍之妻羅大翠的證言證明查獲的部分子彈系政府組織的華南虎科學考察隊在周正龍家存放的。辯護人還提出了對虎照真假問題、虎照是否經過電腦技術圖像拼接處理、查獲的子彈是否仍具有殺傷力三個內容分別進行技術鑒定的申請。針對以上焦點問題,結合全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焦點一。經查,在案證據表明,周正龍為了拍攝假華南虎實施詐騙,以治“官煞病”為名先后托村民余海、彭會財等多人尋找虎畫,后彭會財在肖耀鳳家找到了一張虎畫,送交周正龍看后周確認就是華南虎。本案偵查中,公安機關對周正龍指認的2007年10月3日拍攝現場進行了勘查和現場重建。通過對現場真實參照物的數據和假虎照中相同參照物的數據,進行了比例計算,得出其10月3日所拍攝照片中的“老虎”大小只有35cm×27cm以下,并確定了35張有虎圖案照片的拍攝位置最近拍攝距離僅3.9米、最遠距離僅10.5米。這一結論充分說明周正龍以前多次對外宣稱其拍攝的為活體成年華南虎的說法是虛假的。公安機關專門制作了35cm×27 cm大小的平面模型對周正龍向省林業廳提供的35張有虎數碼照片一一進行了現場還原,拍攝出來和周正龍所拍假虎照一致的照片。此后,公安機關根據周正龍提供的藏匿地點提取了虎畫一張,該虎畫經過彭會財、肖耀鳳等證人和周正龍本人辨認確認就是彭會財從肖耀鳳家借走并送給周正龍的那張虎畫。該虎畫被提取時的形狀為老虎圖案以外的部分被向后折疊,露出的虎體部分的大小和公安機關現場重建確定的虎照中老虎的大小一致。現場重建的結論和后來查獲的造假作案工具虎畫能夠相互印證。此外,通過對在案虎畫和虎照進行比對,虎照和虎畫中的老虎圖案也高度相似。公安機關對周正龍2008年9月27日拍攝失敗未沖洗出照片的膠卷中的影像通過技術手段比對,與其10月3日所拍攝的照片中的老虎圖案相似。上訴人周正龍在案件偵查中多次供述了其以獲取獎勵為目的尋找虎畫后使用虎畫道具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事實經過,一審開庭審理時也作了相同供述,二審亦供認不諱,其供述中關于找虎畫、制作虎畫道具、如何擺放道具、拍攝時間、地點和拍攝方式等諸多關鍵情節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致。全案證據足以證實周正龍2007年10月3日實施了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行為,而且所拍照片就是用從周正龍家中查獲的虎畫作為拍攝對象。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認定,對辯護人申請對虎照真假問題進行鑒定的請求,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已無進行鑒定的必要,對其要求不予支持。辯護人關于周正龍是否造假和虎照真假問題事實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關于焦點二。經查,本案目前尚沒有任何證據直接表明有上訴人周正龍以外的其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參與了周正龍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造假行為,也沒有證據表明周2007年10月3日拍攝的假華南虎照片系經過了電腦技術圖像拼接處理。上訴人周正龍也從未證實有他人指使、安排或者參與其造假,未證實照片被使用電腦進行過圖像拼接處理。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對分析可能參與作案的多名人員所使用的電腦硬盤和其他數字存儲設備通過數據恢復手段進行了較大范圍的檢查,沒有確認有其他人參與作案的證據線索。公安機關依法提取了在謝坤元所持筆記本電腦中存放的周正龍所拍攝的“華南虎”數碼照片,經過對照片屬性分析,沒有發現這些照片存在被加工、修改的記錄。此外,證據表明周正龍10月3日是用數碼相機和膠片相機交替拍攝的,膠片相機拍攝形成的底片一卷和沖洗出來的照片亦在卷。公安機關技術人員對依法從陜西省林業廳提取的周正龍10月3日所拍的假華南虎膠片照片27張和35張假華南虎數碼照片進行比較分析發現:膠片“虎照”與數碼“虎照”的取景范圍基本一致,兩種“虎照”中的山石、樹樁、小樹、樹苗等景物一一對應,且景物大小、形態、生長方向、扭曲變形狀態均相一致。膠片“虎照”有7張照片反映出用膠片相機拍攝時數碼照相機就放在拍“虎”現場。由此分析得出周正龍于2007年10月3日所拍攝的膠片“虎照”與數碼“虎照”是在同一時段、同一地點、針對同一拍攝目標(假老虎)拍攝的,且系用膠片相機和數碼相機交替拍攝的結論。因為膠卷照片不存在被通過電腦技術進行圖像拼接處理的問題,在案兩類照片拍攝結果一致,說明數碼照片未經過圖像拼接處理。技術人員還分析認為,周正龍所拍攝的35張假華南虎數碼照片和27張假華南虎膠片照片由于拍攝距離、角度、聚焦點的不同產生了不同的效果,多數照片成像比較模糊,充分說明拍攝者技術低劣,進一步說明所拍照片均為原始照片,未經過圖像拼接處理。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認定,案中證實照片為周正龍一人所拍,且未經過圖像拼接處理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辯護人關于此節事實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關于對數碼照片進行電腦技術圖像拼接處理鑒定的要求,因案件事實清楚,沒有鑒定的必要,故不予支持。
3、關于焦點三。經查,辯護人提供了上訴人周正龍之妻羅大翠的證言,證明查獲的部分子彈系政府組織的華南虎科學考察隊在周正龍家存放的。但羅大翠證明的這一情節被證人李宗斌的證言和鎮坪縣武警中隊的情況說明所否定,且與上訴人周正龍的供述不一致。綜合分析,本院認定,對證人羅大翠關于子彈來源的證言不予采信。根據非法持有彈藥罪的犯罪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犯罪事實成立的兩個充分必要事實條件,一是行為人沒有持有資格(即非法),二是行為人有持有行為。故彈藥的來源事實并非證明該罪的必要條件。非法持有彈藥罪屬于持續犯,即非法持有彈藥的行為表現為持續一段時間,處于一種持續狀態之中。自非法持有行為開始后,行為人的行為就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故現在查獲的子彈是否還具有殺傷力,并不影響對本罪的認定。辯護人要求對子彈殺傷力進行鑒定,沒有必要,亦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證明以上內容的證據來源合法,經查證屬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原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周正龍拍攝假華南虎照片并借此騙取獎金和非法持有彈藥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正龍以非法占有錢財為目的,用虎畫拍攝假華南虎照片,虛構自己發現了鎮坪有野生華南虎活體證據的事實,報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騙取政府部門信任,非法獲得政府部門獎金2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周正龍又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規定,在本人不具備持有槍支彈藥資格的情況下,持有軍用子彈93發,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對辯護人關于周正龍沒有非法占有的詐騙主觀故意的意見,經查,第一,本案有大量證人證言證實周正龍在拍攝假華南虎照片之前就明確知道拍攝到華南虎并上報就會得到重獎,其拍攝假華南虎照片的動機和目的就是為了騙取獎金。第二,周正龍隨同鎮坪縣政府和林業部門工作人員在西安上報照片期間的具體行為表現,也充分證明了其主觀上積極追求政府獎金的目的。綜上,對辯護人關于周沒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見,因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周正龍拍攝虎照并到省上匯報屬職務行為的意見,經查,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有關政府部門和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委托、安排周正龍拍攝假華南虎照片,周的行為性質不屬公務行為。對辯護人此點辯護意見亦不予采納。辯護人還提出,政府未盡勘查鑒定職責,是華南虎事件產生不良社會反應的主要原因。經查,上訴人周正龍是假照片的制造者,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大小并不影響周正龍詐騙犯罪的構成。但關于假華南虎事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不應認定是對周正龍詐騙罪量刑的從重情節。對辯護人關于上訴人不構成詐騙罪和非法持有彈藥罪的辯護意見,依據本案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不予采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正確,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據周正龍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作出的量刑是適當的。但考慮到上訴人周正龍罪行較輕,當庭能夠如實交待本案的基本事實,有較好的認罪態度和明顯的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上訴人和辯護人請求對其判處緩刑的理由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緩刑的法定條件,可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一款(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旬陽縣人民法院(2008)旬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書的第二項,即被告人周正龍詐騙所得人民幣20000元,返還陜西省林業廳;軍用子彈93發,予以沒收,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木質虎爪模具一個,予以沒收。
二、撤銷旬陽縣人民法院(2008)旬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書的第一項,即被告人周正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三、被告人周正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從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1月1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康波
審 判 員 劉效梅
代理審判員 羅艷麗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左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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