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2009)海刑初字第8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人民法院(2009-2-12)
海原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2009)海刑初字第8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海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海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鐵玉龍,男,回族,生于1982年8月10日,身份證號(略),文盲,無業,住(略)。2000年11月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8年9月24日由海原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海原縣看守所。
海原縣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字(2008)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鐵玉龍犯盜竊罪、銷售贓物罪,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風貴、周宏凱、李曉紅三人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馬風貴擔任審判長,書記員李文科擔任法庭記錄,于2009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葛紅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鐵玉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5月6日12時許,被告人鐵玉龍伙同馬漢福(已判刑)、徐衛平(已判刑)盜竊海原縣體委對面陳其寧游戲室內龍虎爭霸電腦游戲版6塊,價值7 200元。2000年9月9日晚,被告人鐵玉龍伙同馬漢福、馬漢華(批捕在逃)盜竊海原縣煙草公司樓下顧世宏門市部石林香煙100條、85條紅猴王香煙、好貓、紅塔山、一支筆、阿詩瑪香煙等物品及收藏幣2盒,現金275.70元。總價值11 362.70元。2000年6月6日被告人鐵玉龍與馬漢福將馬漢福等人盜竊的2個麻將游戲版、2塊電腦游戲版拿到蘭州售于他人。2000年9月4日鐵玉龍將馬漢福盜竊的2條煙、1盒打火機售于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銷售贓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鐵玉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提出了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事實他既未參加盜竊也沒參與銷贓的辯論意見。
經審理查明:
一、2000年5月6日晚,被告人鐵玉龍伙同馬漢福(已判刑)、徐衛平(已判刑)盜竊海原縣體委對面陳其寧游戲室內龍虎爭霸電腦游戲版6塊,價值7 200元。
二、2000年9月9日晚,被告人鐵玉龍伙同馬漢福、馬漢華(批捕在逃)盜竊海原縣煙草公司樓下顧世宏門市部100條石林香煙、85條紅猴王香煙、3條4盒好貓香煙、3條3盒紅塔山香煙、1條一支筆香煙、阿詩瑪香煙等物品及收藏幣2盒,現金275.70元。總價值11 362.70元。
三、2000年6月6日被告人鐵玉龍與馬漢福將馬漢福等人盜竊的2個麻將游戲版、2塊電腦游戲版拿到蘭州售于他人。
四、2000年9月4日鐵玉龍將馬漢福盜竊的2條煙一盒打火機售于他人。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物證、書證
(一)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鐵玉龍生于1982年8月10日,已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二)收領贓筆錄及照片,證實部分涉案贓物收回且已發還被害人及作案工具被扣押的事實。
(三)海原縣煙草公司的證明,證實被盜香煙價值,好貓20元/盒;一支筆23元/盒;硬紅塔山9元/盒;芙蓉王22元/盒;硬阿詩瑪8.5元/盒;石林4.5元/盒;珍品猴王12元/盒;紅猴王4.5元/盒;
(四)海原縣人民法院(2001)海刑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盜物品的價格及數量。
二、證人證言,證實案發的時間、地點、經過及被盜物品的價值等基本事實。
(一)同案犯馬漢福的供述。2000年9月的一個晚上,我和鐵玉龍、馬漢華三人合作偷了煙草公司隔壁一個副食部子的香煙。那天下午我在南門廣場搗臺球,李彥有和鐵玉龍過來了,我們三人玩了一陣子,轉到八點多,走過我們偷的部子前,李彥有說這里面有幾箱子好煙,今天晚上咱們偷走,我和鐵玉龍就答應了。轉到十點多,鐵玉龍說:“我取剪子走。”我與李彥有在廣場燈下等。鐵玉龍把剪子取來后,我們三人就到大巷子廁所里面坐到12點多,鐵玉龍拿著剪子我們三人到那個部子前,看四下沒人,鐵玉龍拿著剪子,我和李彥有在旁邊幫忙用勁剪,把門外的一把掛鎖剪開后,又把里門一把掛鎖和一把鏈鎖剪斷后,我們三人就進去了,李彥有把燈拉著,把外邊的門關了,到柜臺里面,地上放著幾箱子煙,我們三人一人抱了一箱子就走,出來后,我把門用腳關上,我們三人把煙放到廁所里面的房子里,又到部子里去了,李彥有拿著一個大塑料袋子,到部子后,李彥有就從柜子上往塑料袋里面裝煙,鐵玉龍從柜子里找了一個紅包給我,又從柜子里拿出一些零錢給我裝到包里,又把一盒硬幣給我裝到包里,我就找著往包里裝吃的東西。鐵玉龍還在柜子里找東西,裝好后,我說裝好了咱們走,我們三人就收拾好出來了。我把燈拉掉,把外邊的門關住。鐵玉龍提的紅包,我與李彥有抬著裝煙的的塑料袋子就到廁所房子里面。到早上七點多,李彥有出去騎了個三輪摩托,我們把東西裝到摩托里,拉到大世界歌廳了,放到大世界關燈的套間里邊的床下面了,我們三人就到大世界睡了。我們把偷出來的煙拿出去賣了,我分了1 300元,剩下的煙我們三個人分了,我分了1條子芙蓉王,1條子一支筆,2條子石林,2條子猴王,李彥有拿了1條子好貓,1條子紅塔山,2條子石林,2條子猴王,鐵玉龍與李彥有拿的一樣。2005年5月的一天,我和徐衛平、鐵玉龍在廣場上轉,到晚上12點左右,我們三人就把體委對面的游戲室撬開,我們偷了6塊電路板,后來我們三人拿到蘭州賣了4 800元。2006年6月的一天我和徐衛平、王海軍偷了派出所門口的一個游戲室4塊電路板,到第三天我把鐵玉龍叫上到蘭州去賣了。2000年8月的一天,我和馬軍在政府門口偷了一個部子的酒和煙、4雙襪子、7袋方便面。第二天我碰見鐵玉龍,鐵玉龍把1條龍泉、1條乒壇、1條金太陽和1盒打火機拿到小丁部子里賣了。
(二)同案犯王海軍的供述。200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馬漢福、徐志強三人合作偷了派出所出租房電子游戲室的電路板4塊。2000年6月1日晚上2點多,我們三人到游戲室門口,徐志強拿上斷線鉗子,我與馬漢福幫忙把鎖子剪開。到游戲室里,馬漢福把燈拉著,我把門簾子拉住看人著呢,徐志強取游戲機的電路板,馬漢福用刀子撬柜子找錢。沒有半個小時,徐志強把電路板取下來,馬漢福拿上斷線鉗子,我與徐志強一人抱著幾塊電路板順東門抄小路到馬漢福家,把東西放到馬漢福家床底下。第三天,馬漢福從李彥有處找了些錢,馬漢福與鐵玉龍拿到蘭州賣去了。賣電路板的錢我、鐵玉龍、徐志強、馬漢福我們四個分了。
(三)同案犯徐衛平的陳述。2000年4月的一天晚上,馬漢福叫上我,我白天在電影院工地上借了一把斷線鉗子。我倆輪換著拿上斷線剪子轉到游戲室門口,我看人,馬漢福用鋼筋剪子鉸開門栓。他在里面拿了6塊電子板,其中4塊麻將板,2塊游戲板,13元現金,一包龍泉香煙,拿上我倆到馬漢福家里。第三天,馬漢福和鐵玉龍把電子板拿到蘭州火車站賣了。馬漢福回來說賣了4 800元錢,錢給我沒有分,但我和馬漢福、鐵玉龍、王海軍把這些錢花了。2000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和馬漢福,王海軍三人到城關派出所下的一個游戲室,王海軍拿上上次用的那把鋼筋剪子,他們把門剪開,我們三人進到里面。我在窗前看人,馬漢福找錢,王海軍拿電子板,錢是80元,轉換器一臺,索尼游戲機1臺,2個麻將板,3個游戲板,游戲碟82盤,游戲機底座1只。這些東西偷上后,還由馬漢福和鐵玉龍拿到蘭州去賣,得款一千多元,這是馬漢福說的,錢由我、馬漢福、鐵玉龍、王海軍我們四人一起花了。
(四)同案犯馬軍的供述。2000年9月分的一天晚上,我與馬漢福偷了中醫院對面縣政府門前的一副食部子的東西。那天晚上,我與馬漢福、鐵玉龍、馬漢華四人在大巷子公共廁所的房子里耍。晚上12點多,馬漢華與鐵玉龍睡著了,馬漢福叫上我說咱倆出去轉著浪走,我倆出去轉。轉到一個部子門前,這個部子門鎖著呢。馬漢福說這里面有東西,咱倆取走。我倆又到公共廁所房子里取了一把斷線鉗子和一個包,就到政府門前的部子,馬漢福用鉗子把鎖撬了,馬漢福和我就到部子里,我在抽屜里找錢,找了十幾元錢,又到一個門柜里從一個包里找到一個本子,本子里夾著一些錢我就拿上了。馬漢福往包里裝東西,我過去了幫忙裝東西,我們倆就抬著包,馬漢福提著斷線鉗子回到大巷子廁所處,我倆吃東西,馬漢華、鐵玉龍醒來后也吃了些東西,馬漢華說煙賣了去,鐵玉龍說他有處賣呢。
(五)證人犯李彥有的證言。200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9點左右,馬漢福叫我用我的三輪摩托車開到大巷子收費廁所處,給他把一些煙拉到他家。我幫他拉了三大紙箱子煙,還有一包煙。當天晚上九點左右我的出租摩托車停在郵電局對面處等客人,馬漢福說走給我拉一下東西,我說去哪里,他說你把鑰匙給我我騎上咱們走。我就把鑰匙給他,他騎上我坐上到大巷子收費廁所處,在廁所門房路坐著“鐵蛋”(鐵玉龍)和“寶兒”(馬小林)。我當時站在門旁看著馬漢福和鐵玉龍、寶兒三人把三個紙箱子抬到我的摩托車上,還有一個黑顏色的大包,也是裝滿的,同時放在車上,我就騎上摩托車,馬漢福和鐵蛋坐在車上,一直到馬漢福家里把東西卸了我才知道是香煙。馬漢福給了我一條威師牌香煙說是路費,我問你們這是哪里的煙,他們說你再不問了,你拿去吧!我就拿上騎著我的三輪車回去了。到九月十四下午六點多我開的“大世界”歌舞廳開張時,馬漢福坐著一輛三輪摩托車到我歌廳拿著九條香煙,其中五條石林,兩條白猴王,兩條紅猴王。給我說先讓我開張用。過了兩天馬漢福說九條煙讓我付給他三百元錢,又過了三、四天我就先給了馬漢福一百元錢,同時馬漢福問我能銷售出去煙嗎?我就先問過“快樂酒吧”黑進寶后,馬漢福又拿來了十條石林煙,我就拿給黑進寶,當時每條煙按33元計算給了黑進寶。但是沒給我錢,過了兩天黑進寶只給了我45元錢,后來又給了我60元錢,其余錢至今沒有給我。當時在馬漢福家卸煙的時候我聽見馬漢福父親罵馬漢福弟兄二人說你偷的這些煙家里不要,我要交給派出所去,我聽到后就知道這些煙是偷的,后來馬漢福經常抽芙蓉王、石林,猴王這些煙,我就想馬漢福確實偷了煙。
(六)證人馬小林的證言。2000年農歷8月12晚上,馬漢福說偷南華旅社門前批發部的,具體誰的他們沒有說,我也不知道。偷的東西有香煙,方便面,火腿腸,月餅,蠟燭。香煙有石林、白猴王、還有幾種我沒有留意。石林和猴王一共3件子,具體哪種煙多我忘了,還有幾條零煙,后來他們把偷的東西放我的房子里。那天晚上,和馬漢福一起的一個小伙子拿了一瓶白酒,我們四個人喝了后都睡了。他們什么時候出去的我不知道,我睡著了,不知是什么時間,外面的敲門聲把我吵醒了,我開門后他們三個人每人抱了一個紙箱子進來了,我當時問馬漢福這些東西是哪里來的,他告訴我說是偷下批發部的。食品什么的我們吃了,蠟燭放在屋里了,其他東西馬漢福過了兩天晚上叫了一輛車328摩托車拉走了,具體拉到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
(七)證人馮彥軍的證言。2000年9月的一天,馬漢福與馬軍到市場聚友錄像室找我,馬軍把我叫到外面說馬漢福有一臺VCD要賣呢,你買嗎?我問啥機子,馬軍說是新機子,我問哪來的機子,馬軍說你知道呢么,馬漢福開下錄像室的,他自己的機子。馬漢福要了400元,后來馬漢福說還有200張碟呢,要我加50元,我說我沒錢,最后碟馬漢福送給我了。我當時并不知道機子是馬漢福偷的。
三、被害人陳述,證實案發的時間、地點、被盜物品的特征、數量等基本事實。
(一)被害人陳其寧陳述。2000年5月6日晚上,大約2點左右賊趁游戲廳內沒有人住,用什么剪斷門上掛鎖,進去偷走六臺游戲機內裝的電腦板六塊,全是龍虎爭霸,一只價值1 200元,總計價7 200元左右。游戲廳在縣體委對面。
(二)被害人羅遠香及丈夫顧世宏陳述
顧世宏陳述:2000年9月10日,我所開的在食品公司樓下的經營副食品門市部被盜。經盤點發現被盜物品主要有:好貓香煙16條,紅塔山香煙6條,石林香煙125條,一支筆香煙3條,芙蓉王香煙2條,阿詩瑪香煙1條,綠威師香煙2條,精白沙煙2條,紅猴王香煙62條,特醇猴王香煙50條。打火機4盒,純牛奶1件,軟猴王煙20條,好貓香煙13盒,珍品猴王香煙14條,桂圓八寶粥1件,健力寶飲料2盒,密碼箱1只,青銅峽月餅15斤,雞肉香腸4袋,娃哈哈果奶5板,金冠香煙2盒,聽裝可樂飲料1件,塑袋可樂飲料1件,枸杞10袋,紅山茶香煙5條,福音香煙8條,白金絲猴香煙8條,環保白沙香煙5條,蘭硬金絲猴香煙3條,現金240元,收藏人民幣約600元。合計價值約為23 709元。
羅遠香陳述:2000年9月10日,我所開的在食品公司樓下的經營副食品門市部被盜。經盤點發現被盜物品主要有:好貓香煙16條,紅塔山香煙6條,石林香煙125條,一支筆香煙3條,芙蓉王香煙2條,阿詩瑪香煙1條,綠威師香煙2條,精白沙煙2條,紅猴王香煙62條,特醇猴王香煙50條,打火機4盒,純牛奶1見,軟猴王煙20條,好貓香煙13盒,珍品猴王香煙14條,桂圓八寶粥1件,健力寶飲料兩盒,密碼箱一只,青銅峽月餅15斤,雞肉香腸4袋,娃哈哈果奶5板,金冠香煙2盒,聽裝可樂飲料1件,塑袋可樂飲料1件,枸杞10袋,紅山茶香煙5條,福音香煙8條,白金絲猴香煙8條,環保白沙香煙5條,藍硬金絲猴香煙3條,還有澳門回歸紀念幣3枚,還有一些硬幣。
(三)被害人魏學蘭及丈夫太耀東陳述
魏學蘭陳述:2000年6月4日晚12點以后,我在海原縣城關派出所樓下開的游戲室被盜,丟失了2個麻將電腦版,1臺索尼機和街霸,”SNK”底座和卡帶,2個游戲板。總共價值是7 000余元。
太耀東陳述:我妻子開的游戲廳被盜,丟失了2個麻將電腦版,1臺索尼機和街霸,“SNK”底座和卡帶,2個游戲板。麻將電腦版每個150元,索尼機子華了1 480元,街霸是680元,“SNK”底座和卡帶大概是1 500元左右。總共價值是7 000元左右。
(四)被害人李立功陳述。2000年9月4日,我家位于縣政府門口的門市部被盜了。被偷的東西主要有:石林牌香煙5條零4盒,白猴王5條零5盒,硬龍泉香煙4盒,軟龍泉香煙4盒,硬哈德門4盒,軟哈德門4盒,芒果煙12盒,小熊貓1盒,金絲猴5盒,伊犁河香煙5盒,乒壇煙7盒,還有2把雨傘,7瓶罐頭,火腿腸10根,打火機十幾個,百雙溝酒3瓶,小錄音機一臺,5瓶健力寶,非常可樂4瓶,還有露露,大大泡泡糖1盒,紅蠟燭10根,雙喜臨門方便面7袋,幾雙襪子,一號、七號、五號電池各一盒。一張馬德海欠我一萬元錢的欠條,滅害靈蒼蠅藥3瓶。除欠條外,物品總價值是900余元。還有現金2 160元左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五十周周年》紀念幣10張,每張票面金額為50元。總共被盜金額是3 500余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案發的時間、地點、具體經過、所盜物品數量、特征及去向。
被告人鐵玉龍的供述與辯解。2000年5月6日晚12時許,我和馬漢福、徐衛平在海原縣體委對面陳其寧游戲室內偷了游戲機內裝的電腦板6塊,全是龍虎爭霸,后來我和馬漢福到蘭州把游戲板賣了,賣的錢我們花了。2000年9月9日晚,我和馬漢福、馬漢華到海原縣煙草公司樓下顧世宏門市部偷了,將批發部里的一些香煙偷走了,具體多少次香煙,因為時間長了,我也記不得了。
(五)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地點及現場的基本概貌。
上列證據在質證中被告人均無異議,且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相關聯,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鐵玉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為18 562.70元,數額巨大,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鐵玉龍犯銷售贓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之規定,應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鐵玉龍辯稱馬漢福、徐衛平、王海軍三人盜竊魏學蘭游戲室內四塊游戲板,他未參與銷贓。四塊游戲版有同案犯馬漢福、徐衛平、王海軍供述證實是由被告人鐵玉龍與馬漢福拿到蘭州銷贓的,故其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鐵玉龍在年滿18周歲之前,實施盜竊作案一起,價值7 200元,幫助他人銷售贓物一起。對其未滿18周歲實施的犯罪應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鐵玉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00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 000元,總和刑期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 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 000元(已繳納3 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馬風貴
審判員 李曉紅
審判員 周宏凱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文科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
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十七條第一款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第三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
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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