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2009)海刑初字第4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人民法院(2009-1-14)
海原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2009)海刑初字第4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9)海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海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風林,男,回族,生于1981年8月7日,身份證號(略),小學文化,農民,寧夏海原縣人,住(略),2000年因盜竊罪被海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自2000年1月5日起至2001年7月4日)。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海原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海原縣人民檢察批準逮捕,現羈押于海原縣看守所。
海原縣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1月5日以海檢刑訴字(2008)第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風林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曉紅獨任審判,書記員李文科擔任法庭記錄,于2009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人趙風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7年農歷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風林竄至海城鎮西門清真寺門口,將馮春寶停放在此處的一輛佛斯弟125型摩托車盜走,價值2 576元。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風林竄至海城鎮南門隊任萬海家,盜走一部傻瓜相機(100元/部)、一條七匹狼香煙(120元/條)、兩瓶紅酒(50元/瓶),盜竊價值320元。
200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風林竄至海城鎮西門馬義林洋芋收購點處,將馬義虎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建設125型摩托車盜走,價值2 016元。
200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風林伙同他人竄至海城鎮西門市場,將劉耀祖擺放在批發部門口的一塑料袋核桃(40斤,10元/斤)盜走,價值400元。
綜上,被告人趙風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5 31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風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風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5 312元,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罪名成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風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 000元(未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曉紅
二000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文科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期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 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 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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