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申請執行第三中學行政處罰決定(2009)石行初字第06號準予執行裁定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2009-1-14)
衛生局申請執行第三中學行政處罰決定(2009)石行初字第06號準予執行裁定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09)石行初字第06號
申請執行人石泉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禹,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曉琴,食品衛生監督所副所長。
被申請執行人石泉縣第三中學。
法定代表人李懷松,校長。
申請執行人石泉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申請執行石衛食罰字(2008)010號對石泉縣第三中學(以下簡稱第三中學)行政處罰決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經審查,衛生局于2008年10月,在學校衛生專項監督檢查中發現第三中學第1號學生食堂無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盛啟美、譚苗無健康體檢合格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衛生局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對第三中學:1、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2、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第三中學收到衛生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衛生局對第三中學據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準予執行。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第三中學負擔。鑒于衛生局已預交,本案執行時由第三中學直接付給衛生局。
審判長 韓 應 武
審判員 徐 啟 文
審判員 李 志 業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 丹 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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