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局申請執行姜隆軍、鄒方蘭征收社會撫養費不予執行裁定(2009)石行初字第05號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2009-1-15)
計生局申請執行姜隆軍、鄒方蘭征收社會撫養費不予執行裁定(2009)石行初字第05號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09)石行初字第05號
申請執行人石泉縣計劃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根平,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建勇,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葉方明,法制股股長。
被申請執行人姜隆軍,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農民,住(略)。
被申請執行人鄒方蘭,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籍貫、職業、住址同上,系姜隆軍之妻。
申請執行人石泉縣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計生局)申請執行石計生社征字(2008)第06號對被申請執行人姜隆軍、鄒方蘭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經審查,此案證據材料中,兩位被執行人姜隆軍、鄒方蘭談話內容互相矛盾,沒有對矛盾事項進一步核實,導致主要事實無法認定;與姜隆軍的談話筆錄瑕疵比較突出;卷內11頁送達回證送的什么行政執法文書是空白,送達的什么文書不明確;相對人2008年5月8日口頭反映的疾博自然災害要求從輕處理等情況已記入筆錄(卷14頁),但是辦案人在會議上沒有匯報,是否采納相對人意見沒有結論。且會議記錄時間前后矛盾,有弄虛作假嫌疑。故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執行。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石泉縣計劃生育局負擔。
審判長 韓應武
審判員 徐啟文
審判員 李志業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丹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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