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局申請執行王明友、何三菊征收社會撫養費準予執行裁定(2009)石行初字第03號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2008-12-25)
計生局申請執行王明友、何三菊征收社會撫養費準予執行裁定(2009)石行初字第03號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09)石行初字第03號
申請執行人石泉縣計劃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根平。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建勇,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葉方明,法制股股長。
被申請執行人王明友,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漢族,陜西省石泉縣人,農民,住(略)。
被申請執行人何三菊,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漢族,籍貫、職業、住址同上,系王明友之妻。
申請執行人石泉縣計劃生育局(以下簡稱計生局)申請執行石計生社征字(2008)第11號對被申請執行人王明友、何三菊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經審查,王明友、何三菊二人于1995年12日結婚,1996年5月7日生育第一胎男孩,2008年5月19日超計劃生育第二胎女孩。計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對王明友、何三菊征收社會撫養費17060元的征收決定。王明友、何三菊二人收到計生局的征收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征收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計生局對王明友、何三菊據以作出的行政征收決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準予執行。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王明友、何三菊負擔。鑒于計生局已預交,本案執行時由王明友、何三菊直接付給計生局。
審判長 韓應武
審判員 徐啟文
審判員 李志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丹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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