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進喜與楊家斌交通事故人身財產賠償調解書(2009)石民初字第196號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2009-4-7)
賈進喜與楊家斌交通事故人身財產賠償調解書(2009)石民初字第196號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9)石民初字第 204號
原告賈進喜,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漢族,陜西省銅川市人,居民,住(略)委托代理人廖應忠(特別授權),石泉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楊家斌,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安康市房地產業管理局房地產交易所職工,住(略)被告安康市房地產業管理局房地產交易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黃瑩,系該所所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張成剛(特別授權),石泉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三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負責人程玉明,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彪,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徐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員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被告楊家斌駕駛陜G08865號轎車(被告安康市房地產業管理局房地產交易所所有)由西安向安康方向行駛,原告賈進喜駕駛陜E-M6719號二輪摩托車由石泉向西安方向行駛,于20時20分許,雙方行至210國道1145KM+750米處會車時相擦掛,造成賈進喜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15日石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石公交發(2008)2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是由于楊家斌駕駛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其行為違反了《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二條(1)款之規定,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賈進喜無駕駛證駕駛未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十三條之規定,但其違法行為在本起事故中無直接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故不負本起事故責任。原告交通事故受傷后,在石泉縣醫院進行治療。2009年2月6日經陜西安康金州司法醫學鑒定所鑒定為:傷殘等級屬X級(十級)。
另查明,被告安康市房地產業管理局房地產交易所所有陜G08865號轎車在第三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07年11月27日零時起至2008年11月26日二十四時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賈進喜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8806元、誤工費19129元、護理費4200元、殘疾賠償金21526元、交通費44元、車輛損失維修費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鑒定費450元、打字復印費58元,合計57273元,由第三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55559元,限七日內履行完畢。
二、原告賈進喜的剩余損失1714元,由被告安康市房地產業管理局房地產交易所賠償。
三、待第三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賠償后,由原告賈進喜返還被告楊家斌已賠償的7092元。
案件受理費1490元,減半收取745元,由被告安康市房地產業管理局房地產交易所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孫斌
二○○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段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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