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鑒案刑事附帶民事駁回起訴裁定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2008-12-30)
阮鑒案刑事附帶民事駁回起訴裁定
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08)石刑初字第42-10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忠秀,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于陜西省漢陰縣,身份證號碼(略)。系死者鄭書龍之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繼娟,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于陜西省漢陰縣,身份證號碼(略)。系死者鄭書龍之女。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鳳蘭,女,1934年2月4日出生于陜西省漢陰縣,身份證號碼(略)。系死者鄭書龍之母。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徐登芳,女,漢族,農民,住漢陰縣城關鎮楊家壩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阮鑒,曾用名阮僵阮劍,男,漢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于陜西省石泉縣,身份證號碼(略)。高中文化程度,無業,住(略)。2008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石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石泉縣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曹漢軍,陜西奇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石泉縣長健祥源石英砂廠。
法定代表人阮鑒,該廠廠長。
本院在對石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阮鑒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一案審理終結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忠秀、鄭繼娟、張鳳蘭于2008年11月17日以“鄭書龍在石泉縣長健祥源石英砂廠做工期間患矽肺病,經診斷為三型矽肺,鄭書龍于2003年4月5日死亡”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阮鑒及被告單位石泉縣長健祥源石英砂廠賠償其醫療費等經濟損失424781.35元。
經查,石泉縣人民檢察院在對被告人阮鑒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一案指控時,其被害人沒有鄭書龍,本院在審理中亦未審查出鄭書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事實存在。而且,本案當事人亦未就相關勞動爭議提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本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忠秀、鄭繼娟、張鳳蘭在本案刑事判決作出并宣判后,向本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且鄭書龍非本案被害人,三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起訴不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同時,三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請求屬勞動爭議范疇,未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相悖,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條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忠秀、鄭繼娟、張鳳蘭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忠秀、鄭繼娟、張鳳蘭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審判長張安友
代理審判員唐華山
人民陪審員左洪新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丹俠
附法條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八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中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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