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9-18)
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8894號
原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孫維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彭裕光,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職員,住單位。
被告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經濟開發區金工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友峰,董事長。
原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裕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本院作出裁定后,于2009年7月29日送達被告。被告于2009年8月10日將上訴狀寄出,已超過上訴期限。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3月7日簽訂了供貨合同。合同中對加工標的、數量、價款、付款時間等事項均進行了詳細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2006年7月14日,雙方辦理結算,結算額為7
111 837元。但之后被告并未按約定積極付款。經原告催要,至2007年7月1日,雙方簽訂了還款協議。該協議表明,被告尚欠原告821
249.70元,并約定被告在2008年1月20日前將欠款分7次付清。后被告未按協議履行付款義務,至2008年12月18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加工款791
249.67元。由于互負債務,折抵360 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431
249.67元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尚欠加工費431
249.67元;支付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至2009年5月19日為131
268.66元);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編號為00600的供貨合同。約定雙方就長城汽車焊裝、總裝車間工程構件加工事宜經磋商達成一致。加工構件材料名稱為箱形柱,規格型號見施工圖,最終以實際加工理論重量結算。付款方式,甲方在簽訂合同后3日內支付合同總款的40%。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構件制作50%后3日內,甲方再支付總工程款的20%,乙方分批供貨;最后一批構件驗收出廠前,甲方支付至總工程款的85%,貨全部到現場后20日內甲方支付至總工程款的98%,剩余2%作為質保金自最后一批構件驗收出廠后6個月內支付。違約責任,甲方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付款,乙方有權中止合同;若乙方繼續履行則甲方應按照國家一年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該部分款項利息,同時工期相應順延。2006年5月1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加工長城汽車焊裝/總裝車間BH立柱上對應的女兒墻箱型柱,數量60噸,每噸綜合單價6
250元,最終以實際加工理論重量結算。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預付總工程款40%,發貨前支付至總工程款的85%,貨全部到現場后20日內甲方支付至總工程款的98%,余款2%為質量保證金,發完貨后6個月付清。其余條款,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編號00600。2006年10月30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了江蘇天地材料款結算單,雙方確認甲方應付金額共計:7
111
837元。2007年7月1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還款協議,雙方約定,長城汽車焊裝車間、總裝車間箱形柱工程及哈爾濱東安28號齒輪加工廠方工程結算已完成,雙方確認工程款支付狀況:1、甲乙雙方簽訂的長城汽車焊裝車間、總裝車間箱形柱工程加工承攬合同甲方尚欠821
249.7元至今未支付乙方。2、哈爾濱東安28號齒輪加工廠方工程加工承攬合同甲方尚欠102
744元至今未支付乙方。3、合計未付款總額:923
993.7元。至2008年1月25日結清哈爾濱東安28號齒輪加工廠方工程及長城汽車焊裝車間、總裝車間箱形柱工程全部全款 923
993.7元。2008年12月18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和浙江慈溪市振成機械有限公司(丙方)簽訂了三方轉帳協議,協議約定,甲、乙、丙三方以叁拾陸萬元整(36萬元)為基數相互抵消。因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人民幣柒拾玖萬壹千貳佰肆拾玖元陸角柒分(791
249.67元)以叁拾陸萬元整(36萬元)為基數相互抵消后,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余額為肆拾叁萬壹千貳佰肆拾玖元陸角柒分(431
249.67元),(791 249.67元-36萬元=431 249.67元)。
上述事實有供貨合同、材料款結算單、還款協議、轉帳協議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原告履行了加工義務并將加工貨物交付給被告,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貨款。被告沒有按照約定給付貨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之責,并按照合同約定標準支付相應利息。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尚欠款431
249.67元及利息的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對管轄異議裁定不服提出上訴,超過上訴期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及質證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欠款四十三萬一千二百四十九元六角七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二、被告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至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為十三萬一千二百六十八元六角六分,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千七百一十二元,由被告江蘇天地鋼結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年 九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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