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安世業工貿有限公司與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9-20)
北京久安世業工貿有限公司與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通民初字第13264號
原告北京久安世業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鄉仇莊村196號。
法定代表人潘志強,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相軍,北京久安世業工貿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32號平房10號。
法定代表人岳穎茂,經理。
原告北京久安世業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海冠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2007年12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及時完成了加工定作任務并將加工定作物送到被告處,被告先后兩次付款共計:68
180元。后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約定被告于2009年7月25日一次性付清加工費80 000元,同時為原告辦理35
000元的VIP貴賓消費卡。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均拒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定作費用115
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在本案審理中,原告提供用以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工商檔案記載被告名稱已變更,故本案被告主體有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久安世業工貿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千三百元,退還原告北京久安世業工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 〇〇 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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