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諾亞同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北京運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運河人家建國假日酒店居間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0-29)
北京諾亞同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北京運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運河人家建國假日酒店居間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3633號
原告北京諾亞同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廠洼街5號院博越寫字樓6112室。
法定代表人撖燕均,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玉華,女,1938年9月16日出生,北京諾亞同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廠洼街17號院3-3-102。
被告北京運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運河人家建國假日酒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儒林濱河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東寧,經理。
原告北京諾亞同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運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運河人家建國假日酒店(以下簡稱被告)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1月12日,原告、被告和河北北方學院政史系簽訂一份《教學實習合作協議書》,原被告同時簽訂《返服務費協議書》。三方同意結成友好協作單位,被告作為河北北方學院政史系的校外教學實習基地。合同簽訂后,原告分3批為被告輸送了實習生28名,但自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31日合同履行結束,被告尚未支付應返還給原告的服務費,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服務費26
900元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從2009年3月起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原告(丙方)、被告(乙方)和河北北方學院政史系旅游管理專業(甲方)簽訂了《教學實習合作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結成友好單位,乙方作為甲方的校外教學實習基地,在甲方學生教學實習期間(即2009年1月12日—7月31日,7名為第一批;2009年3月1日—7月31日,18名為第二批)免費為甲方學生校外教學實習提供條件。2009年1月15日,協議再增補內容:從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6月30日增加5名畢業再就業的實習生,實習期內容和要求同上。此外,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09年1月12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簽訂《返服務費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從2009年1月12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在乙方安排張家口北方學院的30名學生進行實習,其中: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在乙方安排7名實習生;實習期為6個半月;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在乙方安排實習生18名,實習期為5個月;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3名畢業生,實習期為5個半月。返服務費標準:由于甲方給乙方介紹實習學生,乙方應返給甲方實習服務費。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乙方按照以上甲乙雙方商定的實習時間及其實習人數,每人每月200元的服務費標準,每月結算一次服務費,按月返給甲方。此外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輸送了實習生,期間有一部分學生請假,被告主張扣除一部分服務費,原告予以認可。2009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額為21
900元的轉賬支票1張,后因被告賬戶被法院查封,電話通知支票不要入,造成支票過期作廢。
上述事實有《教學實習合作協議書》、《返服務費協議書》、轉賬支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返服務費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教學實習合作協議書》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服務費。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服務費,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給付之責。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的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鑒于雙方未對違約金進行約定,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辯論和質證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四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運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運河人家建國假日酒店給付原告北京諾亞同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服務費二萬六千九百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北京諾亞同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諾亞同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六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運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運河人家建國假日酒店負擔二百三十六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 〇〇 九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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