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偉世興商貿中心與北京卓睿佳彩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0-22)
北京偉世興商貿中心與北京卓睿佳彩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3769號
原告北京偉世興商貿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工業開發區合歡路70號。
法定代表人趙宏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曹永河,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北京偉世興商貿中心法律顧問,住北京市朝陽區松榆西里45號樓102室。
被告北京卓睿佳彩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田家府村東。
法定代表人張繼紅,總經理。
原告北京偉世興商貿中心(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卓睿佳彩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永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有買賣重鈣的合同關系,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供貨義務,但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被告先后交付的總金額為30
000元的2張轉賬支票均為空頭。經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30 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購買重鈣粉,價款30 000元。當日被告交給原告轉賬支票2張,金額分別為10 000元和20
000元。后原告分別將上述支票入賬,均被銀行以支票空頭為由予以退票。貨款30 000元被告至今未給付。
上述事實有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購買重鈣粉,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恪守履行。原告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應及時給付貨款,現被告未實際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年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卓睿佳彩工貿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偉世興商貿中心貨款三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卓睿佳彩工貿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 〇〇 九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員 趙 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