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景勇與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1-13)
康景勇與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5610號
原告康景勇,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漢族,北京康利豪威五金機電設備銷售中心業主,住北京市通州區云景南大街189號。
委托代理人劉志寶,北京市致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孫維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玉純,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職員,住單位。
委托代理人徐劍鋒,男,1979年4月4日出生,北京市佳開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員,住單位。
原告康景勇與被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熊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康景勇的委托代理人劉志寶,三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玉純、徐劍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康景勇訴稱,康景勇與三杰公司曾發生業務往來,由康景勇為三杰公司提供起重設備及配件,截至2008年12月25日,三杰公司尚欠康景勇貨款136
982.30元。就此欠款康景勇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訴要求三杰公司給付貨款136
982.30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判決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費由三杰公司負擔。
三杰公司辯稱,雙方未簽訂過正式買賣合同,業務往來未經正式的結算,不同意康景勇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康景勇開辦的北京康利豪威五金機電設備銷售中心與三杰公司素有業務往來。2008年康景勇與三杰公司簽訂對賬單,該對賬單載明:自2007年至2008年12月25日止,共欠天車配件款136
982.30元。三杰公司人員張廣東在該對賬單中簽字,并注明天車配件已入庫驗收與廠家提供單據一致,款未付。
上述事實有《與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對賬單》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康景勇為三杰公司供應設備及配件,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2008年12月,雙方簽訂對賬單確認三杰公司尚欠康景勇136
982.30元。三杰公司理應按確認金額及時履行付款義務,現三杰公司未能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稻坝乱笕芄窘o付尚欠款136
982.3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未對利息進行約定,故康景勇要求三杰公司給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康景勇欠款十三萬六千九百八十二元三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康景勇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五百一十九元,由被告北京三杰國際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熊 偉
二〇〇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員 許 多 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