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薇與北京亞富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9-11)
楊薇與北京亞富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1579號
原告(反訴被告)楊薇,女,漢族,1969年1月3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區青云里滿庭芳園4樓606號。
委托代理人歐陽繼華,北京市中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東培,男,漢族,1968年5月22日生,無業,住中國地質大學8棟402號。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亞富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98號1號樓412室。
法定代表人任建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春海,男,漢族,1969年10月20日生,無業,住北京市朝陽區棗營南里2號樓1401室。
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楊薇(以下簡稱原告楊薇)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亞富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富樂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薇委托代理人歐陽繼華,亞富樂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春海、金小兵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薇訴稱:亞富樂公司股東為我與任建新,我出資10萬元。因亞富樂公司成立至今,未曾向我分紅,對亞富樂公司的經營活動我也不知情,故我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亞富樂公司將全部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交由我查閱,亞富樂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亞富樂公司辯稱:原告楊薇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亞富樂公司反訴稱:原告楊薇持有我公司財務會計賬簿拒不歸還,故我公司請求判令原告楊薇返還我公司財務賬簿及憑證資料,原告楊薇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針對亞富樂公司的反訴,原告楊薇辯稱,原告楊薇從未參與過亞富樂公司的經營,亦未拿過財務資料,故不同意亞富樂公司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亞富樂公司于2001年7月3日成立,注冊資本為500 000元,股東為原告楊薇與任建新,其中原告楊薇出資100
000元,占亞富樂公司注冊資本的20%,任建新擔任亞富樂公司法定代表人,亞富樂公司工商登記的注冊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98號1號樓412室。2006年8月1日,亞富樂公司將其經營地址遷移至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垛子村861號大院,但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對于亞富樂公司經營地址變更的事實原告楊薇表示其并不知情。2009年5月10日,原告楊薇向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98號1號樓412室郵寄請求查閱亞富樂公司會計賬簿的申請書,其在申請書中要求亞富樂公司安排其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是該申請書因原址查無此單位被退回,原告楊薇未能進行查閱。后原告楊薇訴至法院。上述事實,有原告楊薇提交的工商檔案材料、申請書、快遞單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享有知情權,公司是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故原告楊薇有權對亞富樂公司行使知情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楊薇已經按照亞富樂公司的注冊地址向亞富樂公司郵寄了查閱會計賬簿申請書,但因亞富樂公司經營地址遷移而被退回。原告楊薇在無從查找亞富樂公司新的經營地址的情況下不具備向亞富樂公司提出申請的條件。而原告楊薇在起訴書中提出了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亞富樂公司在法庭給予的答辯期內未同意原告楊薇的查閱請求,故應當視為亞富樂公司拒絕了原告楊薇的查閱請求,故原告楊薇起訴行使知情權符合法律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的公司會計帳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故《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會計賬簿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現原告楊薇要求查閱亞富樂公司全部會計賬簿(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亞富樂公司提出的請求原告楊薇返還財務賬簿及憑證資料的反訴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北京亞富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本公司備置全部會計賬簿(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供原告(反訴被告)楊薇查閱;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北京亞富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亞富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反訴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北京亞富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二OO九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員 李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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