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正德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王淼及梁艷雨委托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1-16)
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正德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王淼及梁艷雨委托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5241號
原告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都市園望都一街2號。
法定代表人楊維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武東良,男,漢族,1982年8月5日出生,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穎,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正德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新華北街75號(潞河永欣科技園)。
法定代表人王淼,經理。
被告王淼,男,漢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區楊莊北街4號院6號樓7門601號。
被告梁艷雨,男,漢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后屯村西街51號。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杰,北京市恩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實地公司)與被告北京正德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德行公司)、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實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穎,正德行公司、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實地公司起訴稱:2005年1月17日,實地公司與正德行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書,約定實地公司委托正德行公司代理宏鑫花園全部拆遷工作,全部拆遷工作于2005年4月底完成。同日,實地公司依約向正德行公司支付代理費100萬元。但是,正德行公司在收取了100萬元代理費后,至今未完成合同約定的拆遷工作,已經構成違約,給實地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
2007年12月17日,正德行公司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參加企業年檢,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吊銷營業執照。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作為正德行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未履行清算義務,應當對正德行公司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正德行公司立即返還代理費100萬元,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正德行公司、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共同負擔。
正德行公司、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答辯稱:不同意實地公司的訴訟請求。首先,正德行公司具備主體資格,其行為亦為法人的行為,實地公司不應對作為股東的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提起訴訟。其次,雙方爭議的事項發生于2005年,正德行公司從2005年7、8月就停止了相關工作,所以實地公司的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再次,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正德行公司應當協助、配合拆遷工作,正德行公司在簽約后積極配合,且原拆遷地塊上已經建成了新的建筑,因此正德行公司已經依約履行了義務,并不構成違約。最后,實地公司訴稱正德行公司沒有完成拆遷工作,此項主張是錯誤的。根據委托合同,正德行公司只負責拆遷工作的配合與協調,具體的拆遷工作應由實地公司委托的具有資質的拆遷公司完成。
經審理查明:2005年1月17日,實地公司與正德行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書》,約定實地公司全權委托正德行公司代理鼎晟國際項目即原宏鑫花園項目的全部拆遷工作,正德行公司接受實地公司委托,同意按該協議代理實地公司的拆遷工作。拆遷的具體范圍為東至佟麟閣大街,南至中山大街,西至規劃路,北至新華大街規劃用地。全部拆遷工作于2005年4月底前完成。拆遷的具體范圍以拆遷范圍圖紙為準。根據上述協議,正德行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及范圍,制定拆遷進度計劃,協助實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處理拆遷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配合實地公司委托的拆遷公司、評估公司的工作。同時,協議亦約定實地公司在協議生效后即向正德行公司支付代理服務費100萬元。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
在上述代理協議生效后,實地公司依約向正德行公司支付了100萬元代理服務費。正德行公司收取上述費用后即協助實地公司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對合同約定的宏鑫花園項目進行拆遷工作。2005年7、8月,正德行公司認為其已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停止了相關工作。
另查:正德行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8日,注冊資本10萬元,其中被告王淼作為股東以貨幣方式出資8萬元,被告梁艷雨作為股東以貨幣方式出資2萬元。2008年2月18日,正德行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上述事實,有實地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代理協議書、發票、企業信用查詢結果、工商檔案材料,正德行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人證言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實地公司與正德行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在協議中雙方約定,正德行公司接受實地公司委托,代理宏鑫花園項目拆遷工作,全部拆遷工作應于2005年4月底前完成,而2005年4月底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時,宏鑫花園項目拆遷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后正德行公司認為其已經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于2005年7、8月停止了相關工作。因此,至遲至2005年8月,實地公司就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合同項下的權利被侵害,但其于2009年10月9日方將正德行公司訴至法院,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實地公司在舉證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供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僅提出工程沒有竣工驗收就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的意見。本院認為,本案所涉工程處于合同項下,應當符合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實地公司的上述意見于法無據,故對其要求正德行公司立即返還代理費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雖然正德行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尚未被依法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作為正德行公司股東,僅承擔清算責任;且如前所述,實地公司對正德行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因此,對于實地公司要求被告王淼及被告梁艷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實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士剛
二OO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員 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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