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與宋守俊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1-16)
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與宋守俊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通民初字第13352號
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云景東路8號3號樓3-1號。
法定代表人張衛東,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亞蘋,女,漢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財務經理,住該單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楊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守俊,男,漢族,1987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縣沙河鋪鄉汪營村淮塘組。
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宋守俊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立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宋守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起訴稱,2008年11月7日,原告與被告宋守俊簽訂了汽車戶名掛靠協議。約定被告宋守俊將自有車輛(牌照號為京G68066)入戶到原告名下,車輛由被告宋守俊占有、使用、收益;協議有效期為3年;在協議有效期內被告宋守俊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交納各種規費。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違約金1萬元。協議簽訂后,被告宋守俊并未按照協議約定交納2009年的車船使用稅192元、戶名使用費500元。該車的保險至2008年12月6日已經到期脫險,但被告宋守俊沒有按約定辦理機動車續保手續,被告宋守俊的違約行為給作為車輛登記所有人的原告帶來了經營風險,上述款項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至此,訴至法院。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宋守俊簽訂的汽車戶名掛靠協議書;2、將掛靠車輛(京G68066)過戶至被告宋守俊名下,并由被告宋守俊承擔過戶產生的相關費用;3、被告宋守俊給付2009年戶名使用費500元及2009年車船使用稅192元;4、被告宋守俊承擔違約金1萬元;5、訴訟費用由被告宋守俊承擔。
被告宋守俊既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審理查明:2008年11月7日,以原告為甲方,被告宋守俊為乙方簽訂了汽車戶名掛靠協議及交費告知書。約定乙方購汽車1輛,車輛牌號京G68066入戶到甲方名下,其車輛由乙方使用。本協議有效期為3年,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每年每輛車交納戶名使用費500元。乙方必須按下列日期向甲方交納各種規費:養路費交費截止日期為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車船使用稅交費截止日期為每年1月10日前,運管費交費截止日期為每年1月10日前,機動車輛保險費交費截止日期為保險到期前10日內,戶名使用費交費截止日期為每年1月10日前。乙方未按上述條款按時交納各項規費,逾期交納,按日加收應交費額的3%的資金有償使用費;逾期30日以上加收應交費額的50%的違約金。如3個月以上仍未交納各項規費、資金有償使用費和違約金,甲方有權停辦一切相關車輛手續,并將車輛收回處理,并按本協議第十二款違約處理。協議期滿后,如乙方繼續使用甲方戶名,必須另行簽訂協議;如終止本協議,由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其過戶費和辦理過戶手續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認真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承擔違約金1萬元!送猓瑓f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協議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但被告宋守俊并未按照協議約定交納2009年度車船使用稅及戶名使用費;亦未辦理車輛續保手續。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汽車戶名掛靠協議及交費告知書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宋守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與被告宋守俊系自愿簽訂汽車戶名掛靠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被告宋守俊理應按協議約定及時給付原告各項費用,其拖欠至今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F雙方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戶名掛靠協議,將車牌號為京G68066汽車過戶至被告宋守俊名下,并由被告宋守俊承擔車輛過戶的各項費用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戶名使用費500元及違約金1萬元系雙方協議中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宋守俊給付戶名使用費500元及支付違約金1萬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2009年車船使用稅192元,收費主體為國家有關部門,原告亦未舉證已代被告宋守俊交納,故對于該項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宋守俊于二ΟΟ八年十一月七日簽訂的汽車戶名掛靠協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宋守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行將車牌號為京G68066汽車過戶至被告宋守俊名下(具體期限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為準),并承擔車輛過戶的各項費用;
三、被告宋守俊給付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戶名使用費五百元,并支付違約金一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駁回原告北京吉奧福通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三十三元,由被告宋守俊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士剛
二OO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員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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