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固行終字第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0-7-13)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0)固行終字第3號
上訴人(原審起訴人)海文梅,女,回族,生于1954年11月5日,中專文化,寧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南關街行署南8#樓4單元1-2室,系固原市婦幼保健院職工。身份證號:642221195411050026
委托代理人宋世強,信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海文梅不服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2010)原行初字第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固原市人事局于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3月6日兩次以文件形式,通知上訴人海文梅辦理退休手續,上訴人認為自己長期從事技術崗位工作,讓其50歲退休,侵犯了自己的勞動權。因此,上訴人海文梅就應當自原固原市人事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而上訴人卻在兩年內未提起訴訟。直到2010年6月10日才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海文梅的起訴已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也就喪失了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故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海文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謝國兵
審 判 員 吳俊良
審 判 員 張鳳蘭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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