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固行終字第2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0-6-18)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0)固行終字第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仁,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漢族,寧夏固原市人,個體工商戶,住銀川市長城中路4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固原市國土資源局。住址:固原市中山北街。
法定代表人石新,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宋世強,信用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王芝梅,女,1965年8月16日,漢族,寧夏固原市人,居民,住銀川市興慶區德勝小區。
委托代理人馬文俊,男,1954年2月20日,回族,寧夏涇源縣人,涇源縣文物管理所職工,住涇源縣文化館家屬院。
上訴人張仁與固原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原州區人民法院(2010)原行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仁以其登記的土地正在復議期間要求撤訴,請求人民法院準許,經審查上訴人張仁的撤訴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張仁撤回上訴。
本案訴訟費25元,由上訴人張仁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謝國兵
審 判 員 張風蘭
審 判 員 吳俊良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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