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中新訴被告袁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2-16)
原告任中新訴被告袁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平民初字第1412號
原告任中新(任付軍)
被告袁甫
原告任中新訴被告袁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中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袁甫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9月26日,被告駕駛皖KE5089小型轎車沿平和路由東向西行駛楊埠任柳段時,將原告撞傷。后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000元。原告治療出院后,被告拒不付款。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5000元。
被告袁甫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被告駕駛皖KE5089小型轎車沿平和路由東向西行駛楊埠任柳段時,將原告撞傷。2010年9月29日,原告與被告就賠償一事達成協議:一、甲方一次性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壹萬伍仟元整(15000元),三輪摩托修理費包括在內。二、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后,雙方相互之間將不再追究對方的其他任何責任。若任何一方再為此事糾纏愿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平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議等證據在卷,并經庭審調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的健康權依法應予以賠償。原被告雙方在事故發生后達成賠償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不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履行該協議。原告請求被告依據協議賠償各項損失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袁甫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中新各項損失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袁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單春雷
審 判 員 朱文靖
人民陪審員 張晨生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孟慶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