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輿縣支行訴被告鄭建偉、李戰靈、許國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2-15)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輿縣支行訴被告鄭建偉、李戰靈、許國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平民初字第1166號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輿縣支行。
負責人陳國松,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宗付根,該行綜合管理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保華,該行槐東分理處客戶經理。
被告鄭建偉,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戰靈,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漢族。
被告許國軍,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漢族。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輿縣支行(以下簡稱平輿縣農行)訴被告鄭建偉、李戰靈、許國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宗付根、曹保華,被告許國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鄭建偉、李戰靈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平輿縣農行訴稱,被告鄭建偉、李戰靈于2009年7月16日在其行槐東分理處貸款50000元,由許國軍提供擔保,貸款于2010年7月15日到期,經其行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歸還。為此,要求追回二被告欠其行的貸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17元,總計53717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鄭建偉、李戰靈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許國軍辯稱,其簽字屬實,聽說鄭建偉沒用錢,是鄭建偉的哥領的款。
經審理查明,鄭建偉與李戰靈系夫妻關系。2009年7月12日,被告鄭建偉向原告平輿縣農行申請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許國軍
在保證擔保承諾書上簽名、按印。2009年7月14日,原、被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個人可循環借款合同,約定被告許國軍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2009年7月16日,被告鄭建偉在原告處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2010年7月15日,年利率為7.434%,超期年利率為11.151%。該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平輿縣支行提供的小額貸款業務申請表、保證擔保承諾書、最高額保證個人可循環借款合同、借款憑證、被告身份證、戶籍復印件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鄭建偉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憑證為憑,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戰靈與鄭建偉系夫妻,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被告許國軍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被告鄭建偉所欠的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建偉與李戰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輿縣支行付清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被告許國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3元及財產保全費560元,合計1703元由被告鄭建偉、李戰靈、許國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章留
審 判 員 崔新民
代理審判員 張文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于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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