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建峰訴被告王化蘭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0-12-7)
原告張建峰訴被告王化蘭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通民初字第122號
原告張建峰,40歲,河南省通許縣人。
委托代理人陳廣田,通許縣司法局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化蘭, 56歲,河南省通許縣人。
原告張建峰訴被告王化蘭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席志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廣田、被告王化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建峰訴稱,2007年10月21日,原告與本村村民張玉枝經協商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張玉枝將其分得的責任田租賃給原告經營管理,每年租金800元,租期5年,租金共計4000元。協議簽訂后,原告給付張玉枝租金4000元,并開始經營管理其責任田,2010年7月,張玉枝死亡,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強行在原告承租土地上種植胡蘿卜,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返還原告承租土地,并賠償損失1000元。
被告王化蘭辯稱,根據協議,張玉枝由被告負責贍養,其責任田理應由被告耕種受益。
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21日,張玉枝之長子張國祥以張玉枝名義與原告張建峰簽訂協議書一份,將張玉枝承包地2.08畝轉包給原告張建峰,期限5年,轉包費4000元。協議簽訂后,原告張建峰開始經營管理訟爭承包地。2010年7月,張玉枝死亡,張玉枝之次子張來生(已于早年死亡)之妻被告王化蘭搶種訟爭承包地,引起糾紛。孫營鄉蘆敖村民委員會對此進行調解,其調解意見:爭議承包地應由張建峰繼續經營管理,被告王化蘭不同意該調解意見,調解未果。后在孫營鄉司法所調解期間,被告王化蘭自愿補償原告張建峰2100元,爭議承包地由自己管理經營,并將2100元交到司法所,原告張建峰不同意,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蘆敖村委會證明、 協議書、證人證言、收款條及當事人相關陳述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張建峰與張玉枝之長子張國祥代表張玉枝簽訂的轉包合同,已實際履行2年以上,并得到當地村委的認可,已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化蘭占有爭議承包地并無法律及合同依據,屬于無權占有的情形,應當返還權利人,并應當賠償權利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關于損失的具體數額,原告張建峰主張1000元,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結合轉包協議關于每年轉包費800元的約定及被告王化蘭占有爭議承包地時間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400元。被告王化蘭關于其負責贍養張玉枝,爭議承包地當然應由其耕種受益的答辯意見,并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化蘭返還原告張建峰承包地2.08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王化蘭賠償原告張建峰損失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張建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張建峰承擔20元,被告王化蘭承擔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席志軍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谷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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