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通許縣支行訴被告宋龍崗、張建成、張光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0-8-24)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通許縣支行訴被告宋龍崗、張建成、張光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通民初字第742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通許縣支行。
負責人楊玉新,任行長。
住所地:通許縣迎賓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胡明建,1974年8月28日生,系該單位人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宋龍崗,男,1983年9月19日生。
被告張建成,男,1975年12月12日生。
被告張光輝,男,1984年9月19日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通許縣支行訴被告宋龍崗、張建成、張光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3月20日被告宋龍崗與我行簽訂借款合同,從我行借款30000元,年利率為15.3%,貸款期限為一年,期限內分12期償還,目前被告已逾期332天。按照合同約定,借款人只能用在其申請時經營的“理想門業”店,而目前店面已經轉讓,經我行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按期還款。另外被告張建成、張光輝與被告宋龍崗系一個聯保小組,根據借款合同中的約定,互相承擔還款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8271.53元及利息(實際還款金額按照還款當日數為準,逾期金額計入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宋龍崗未答辯。
被告張建成未答辯。
被告張光輝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被告宋龍崗與原告簽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聯保借款合同一份,以資金周轉為由從原告處借款30000元,年利率15.3%,期限為一年。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借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下欠本金28271.53元未還。2008年11月12日,宋龍崗、張建成、張光輝在原告處簽訂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三人系一個聯保小組,聯保小組任一成員自愿為其他成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的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對被告宋龍崗予以撤訴。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小額貸款放款單、借據、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宋龍崗在原告單位借款,有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事實清楚,足以認定。被告張建成、張光輝和宋龍崗在原告單位簽訂有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三人系一聯保小組,被告張建成、張光輝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張建成、張光輝承擔還款責任,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二被告清償后,有權向實際用款人宋龍崗追償。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建成、張光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借款28271.53元及利息(利息和逾期違約金按雙方借款合同計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本案訴訟費507元,由被告張建成、張光輝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向陽
審 判 員 席新建
審 判 員 吳運慶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鄧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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