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樹林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0-10-26)
原告李樹林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通民初字第666號
原告李樹林,男,1969年11月8日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長青,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
負責人胡愿峰,任經理。
住所地:通許縣行政路1號。
委托代理人王志洪,男,1963年5月8日生,系被告單位員工,任副經理職務。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李樹林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9月14日,原告雇傭的司機王紀華駕駛豫BHQ888號貨車在開封化肥廠5號門前因剎車死靈發生交通事故,將邢二賓、李改名所駕駛車輛撞壞,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王紀華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共計支出車輛損壞賠償款14280元、施救費480元、評估費710元,因原告的該豫BHQ888號貨車在被告處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自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10月10日),故被告依雙方所簽保險合同之約定向原告支付上述事故賠償款及費用。
被告辯稱,依照保險合同該我公司賠的,請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應對其訴求提供詳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9時30分,王紀華駕車豫BHQ888由南向北后向東轉彎時,剎車失靈將停放在路北側邢二賓所駕汽車、李改名所駕電動車(兩車均處于停放狀態)撞壞,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開封市公安交警警察支隊第一大隊認定,王紀華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邢二賓不負事故責任,李改名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經開封市天元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價值進行評估鑒定,李改名的飛利浦電動三輪車(無車牌號)損失價值725元,邢二賓的冀B65188號轎車直接損失11725元。車輛的施救費480元,評估費710元。經開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主持調解,王紀華賠償李改名725元,賠償邢二賓13555元。
另查明,王紀華駕駛的豫BHQ888的所有人為李樹林,王紀華是李樹林的司機。該車是由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許分公司于2009年7月5日轉讓給韓濤,轉讓之前車牌號為豫BFK188號,轉讓給韓濤后,車牌號為豫BHQ888號。韓濤于2009年9月10日將該車轉讓給李樹林,車牌號為豫BHQ888號。事故車輛豫BHQ888號在中財險通許支公司投有商業險,具體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責任限額250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B)保險責任限額30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DI)保險責任限額50000.00/座*1座、車上人員責任險(乘)(DI)保險責任限額50000/座*2座、不及免賠率(M)覆蓋A/B/DI。保險期限是2008年10月11日零時起至2009年10月10日二十四時至,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
以上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保險單兩份,保險費交納票據一張,證明保險合同有效成立。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的發生情況及責任劃分,王紀華對受害人損失賠償情況。3、開封市天元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定損單及車輛照片。4、車輛施救費及評估費票據。以證明車輛的價值損失情況。5、河南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許分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協議書一份,收到條一張,豫BFK188號機動車駕駛證,豫BHQ888號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表一張,以證明車輛的轉讓情況。
本院認為,事故車輛豫BHQ888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商業險(其中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各項損失予以賠償。對原告賠償給邢二賓的13555元中1830元部分(13555元-11725元=1830元),因原告只提交了證明邢二賓車輛損失11725元的證據材料,對1830元的賠償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該部分不予支持。綜合證據認定和事實查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損失總額為13640元(邢二賓車損11725元+李改名車損725元+施救費480元+評估費710元=13640元),不超過第三人責任險責任限額,且原告對上述賠償即對邢二賓、李改名的車輛損失賠償數額及因事故發生的施救費、評估費的支出數額均提交了充分的證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樹林各項損失13640元。
二、駁回原告李樹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8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許支公司承擔。
如不按期履行或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至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向陽
審 判 員 吳運慶
審 判 員 席新建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鄧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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