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鳳成交通肇事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20)
王鳳成交通肇事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302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風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風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風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7月16日15時15分許,被告人王風成駕駛未按規定檢驗的號牌為魯P5L168的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與未確保安全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向北左轉彎的被害人田XX發生事故,造成田XX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王風成就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案發后,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風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XX、陳X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法醫學檢驗報告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酒精血樣檢測鑒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協議書及收條,發還物品清單,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風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王風成在案發后已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各項經濟損失,且其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風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李 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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