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科等人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1-5)
王向科等人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330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向科,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人范順利,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人王成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人原付雷,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向科、范順利犯盜竊罪,被告人王成功、原付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向科、范順利、王成功、原付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07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范順利竄至濟源市五三一四分部興華機械廠職工樓前,將一輛紅色迪耐特電動車盜走自用。經鑒定,該車價值1
800元。
2、2007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王向科伙同被告人范順利竄至濟源市承留鎮“知音網吧”門前,將一輛藍色小鳥牌電動車盜走,后經被告人王成功介紹,將該車賣給衛超。經鑒定,該車價值1
830元。
3、
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向科伙同被告人范順利竄至濟源市馬家溝單身宿舍樓下,將一輛紅色王派牌電動車盜走,后經被告人王成功介紹,將該車以9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原付雷。經鑒定,該車價值1
530元。
4、200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向科伙同被告人范順利竄至濟源市承留鎮“三友網吧”門前,將一輛藍白色愛瑪牌電動車盜走,后經被告人王成功介紹,將該車賣給被告人原付雷。經鑒定,該車價值1
240元。
5、2009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王向科竄至濟源市濟源市第二人民醫院停車場,將一輛藍白色愛瑪電動車盜走,后經被告人王成功介紹,該車賣給王高豐。經鑒定,該車價值1
170元。
另查明,案發后,贓物已全部追退。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向科、范順利、王成功、原付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吉XX等人的陳述,扣押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價格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向科、范順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王向科參與盜竊四次,價值5
770元;其中被告人范順利參與盜竊四次,價值6
400元;二被告人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盜竊罪。被告人王成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介紹收購,價值5
770元,被告人原付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價值2
770元,其行為已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第二、三、四起盜竊犯罪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贓物全部追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成功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向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 5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范順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 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王成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 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原付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單處罰金1 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璩玉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趙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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