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杰犯濫伐林木罪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0-12-10)
李紅杰犯濫伐林木罪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遂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遂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紅杰,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遂平縣嵖岈山鎮常韓村張莊025號。2010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向遂平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遂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至今。
遂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遂檢刑訴[2010]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紅杰犯濫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遂平縣人民檢察院經本院通知未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紅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紅杰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其購買韓樓村周彥莊村民周書和位于古泉山龍溝北路西側的楊樹22
棵,后賣掉。經鑒定,采伐楊樹折合立木蓄積為16.9355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紅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周書和、李富學、李亭等人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平面圖、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技術鑒定結論書,遂平縣林業局出具的證明,遂平縣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證明和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紅杰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請求懲處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有悔罪表現,系初犯,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紅杰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袁 毅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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