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世峰交通肇事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10)
趙世峰交通肇事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87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世峰,又名趙毛灌,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世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趙世峰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8月1日20時許,被告人趙世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沿陽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濟源市陽下路王屋東棗園村路段時,未確保安全,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行人左XX發生相撞,造成被告人趙世峰及被害人左XX均受傷,后左XX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濟源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趙世峰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世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侯XX、田XX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尸檢照片及尸檢報告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酒精血樣檢測鑒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協議書及收條,諒解書,發還物品清單,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世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趙世峰在案發后已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各項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其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世峰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李 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陳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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