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1-14)
李道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311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道偉,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道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史改香、助理檢察員王剛、被告人李道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道偉在李鐵衛(已判刑)處以32
000元低價購買一輛無合法有效來歷憑證的黑色本田車,后又陸續從李鐵衛處低價購買三輛無合法有效來歷憑證黑色現代途勝車,累計付款90
000元。經鑒定,該四輛車總價值759 000元。案發后,贓車均退還失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罪犯李鐵衛的供述,被害人的報案材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道偉明知車輛系贓車,仍予以收購,價值759
0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道偉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案發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退贓,對被告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道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 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4
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璩玉娟
人民陪審員 王 磊
人民陪審員 陳娟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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