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國濫伐林木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7)
王保國濫伐林木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81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保國,又名王復煒,男,1965年5月2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保國犯濫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保國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保國以11
600元的價格將濟源市梨林鎮北榮村三隊的57棵樹買下,其中19棵樹王保國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其伐掉。經林業工程師鑒定,其濫伐林木的立木材積為14.0
543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保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吳XX、王X、王XX、王XX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鑒定結論書,戶籍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王朝、王五星書寫的事情經過,林木采伐許可證,作案工具照片及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保國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了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保國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保國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 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胡向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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