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小帥販賣毒品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7)
牛小帥販賣毒品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78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牛小帥,曾用名牛帥旗,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小帥犯販賣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牛小帥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牛小帥從一個稱呼為“老黑”的人手中購買毒品“黃片”15包。購買后,牛小帥以20元的價格賣給牛XX1包,重20克。2010年3月30日下午16時許,濟源市公安局濟水分局商業城派出所得到特情提供的線索后,安排民警王XX和牛小帥電話聯系購買“黃片”8包,牛小帥電話中表示同意,隨后民警陳XX、楊XX、王XX趕往牛小帥住處,王XX先和牛小帥接觸,聲稱自己是電話中要買“黃片”的人,牛小帥領王XX進房屋里間,拿出10包“黃片”。陳XX、楊XX進去,當場抓獲牛小帥和正在吸食“黃片”的劉XX。當場扣押毒品疑似物“黃片”10包。經稱重,扣押的10包毒品疑似物,凈重192.89克。經鑒定,查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實,被告人牛小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牛XX、劉XX的證言,稱重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販賣的毒品照片,物證檢驗鑒定報告,濟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小帥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非法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小帥有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在本案犯罪中,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酬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小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 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胡向東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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