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明恩故意傷害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1-25)
趙明恩故意傷害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67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明恩,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明恩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趙明恩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濟源市梨林鎮趙莊村居民趙宗漢與趙XX之間因宅基地問題存在糾紛。2006年9月13日21時30分許,該村居民在村大隊部門前商議分地事宜時,趙宗漢和趙XX又因宅基地問題發生爭吵,被告人趙宗漢之子趙明恩在聽到吵架后,手持鐮刀把對趙某某進行毆打,致使被害人趙XX右胳膊尺骨骨折,經鑒定,被害人趙XX損傷程度為輕傷。案發后,被告人趙明恩脫逃。2010年9月22日,濟源市公安局特別勤務警察支隊在南街菜市場西門口將被告人趙明恩抓獲。
另查明,經濟源市公安局梨林派出所主持調解,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趙XX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明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XX的報案和陳述,證人葛XX、趙XX、趙XX等人的證言,抓獲證明,被害人家屬出具的事情經過,提取筆錄,作案工具照片,鑒定結論,戶籍證明,調解協議,收到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明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發后逃避偵查,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本案系鄰里糾紛,被告人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其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明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范紅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琚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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