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為民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28)
吳為民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76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衛民,又名吳小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又因賭博于2007年4月17日被濟源市公安局濟水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處罰款1
000元。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衛民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衛民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一、故意傷害的事實
2006年9月6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吳衛民在濟源市克井鎮馬寺街因債務糾紛與王XX等人發生爭吵,后吳衛民持鐵撬杠將王XX、王XX、王XX三人打傷。經鑒定,被害人王XX、王XX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被害人王XX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吳衛民與三被害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三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 000元。
二、敲詐勒索的事實
1、2009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吳衛民采取威脅殺害范XX家人的方式向其敲詐錢財,范XX的妻子申XX帶著衛XX等人對吳衛民進行警告后,吳衛民離開。
2、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吳衛民采取打電話、發短信威脅的方式,敲詐范XX人民幣6萬元。
3、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吳衛民又采取電話威脅的方式同范XX見面,并掏出兩瓶茶葉水和一把水果刀,以茶葉水冒充汽油,揚言要和范同歸于盡,威脅范拿出人民幣30萬元,范XX被迫同意,并于2010年4月14日將30萬元轉入吳衛民所持賬戶。
4、2010年5月9日,被告人吳衛民與范XX在濟源市中原國際商貿城見面后,又威脅范XX給其50萬元,并威脅要把范拉到洛陽,讓范的家人給其籌錢。后吳衛民讓范XX先回家籌錢,并將范德志所駕“奧迪”牌轎車開走。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衛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XX、王XX、王XX、范XX的陳述,證人王XX、申XX、衛XX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辨認筆錄,通話清單,短信照片,被害人傷情照片,扣押、發還物品清單,濟源市農村商業銀行交易記錄,抓獲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衛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衛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言語威脅等方式勒索他人財物,價值8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敲詐勒索被害人50萬元的犯罪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有劣跡,又多次故意犯罪,主觀惡性較大,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在故意傷害罪中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衛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50
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 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范紅海
審 判 員 胡向東
人民陪審員 王 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琚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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