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利軍過失致人死亡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1-4)
茹利軍過失致人死亡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51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茹利軍(又名茹軍平),男,1978年9月3日出生。
辯護人王行智,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茹利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剛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茹利軍及其辯護人王行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8時50分許,被告人茹利軍駕駛玉米收割機在濟源市天壇辦事處大驛村段莊的田地內收玉米時,在倒車過程中未注意觀察,將被害人蘆鳳英軋死。經鑒定,被害人蘆鳳英系胸部外傷致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被告人茹利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茹利軍的家人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 5
0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茹利軍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另行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14.5萬元,且已履行完畢,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茹利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XX、楊XX、王XX等證言,現場示意圖及照片,鑒定結論,賠償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茹利軍在收割玉米的過程中,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發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茹利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本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范紅海
人民陪審員 陳娟娟
人民陪審員 王 磊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趙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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