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國偉、杜豪陽非法經營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10)
杜國偉、杜豪陽非法經營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99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國偉,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曾因犯非法經營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
000元。
被告人杜豪陽,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國偉、杜豪陽犯非法經營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剛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國偉、杜豪陽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0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杜國偉竄至許昌市襄城縣丁營鄉西杜村葛小三(已死亡)處購買了一批卷煙,杜國偉讓被告人杜豪陽開車將所購買卷煙運送至濟源市,欲出售給李海軍。后被告人杜豪陽駕車行至濟邵高速公路濟源南站時被濟源市煙草局工作人員查扣,當場查扣散花卷煙600條,金絲猴卷煙500條,共計220
000支,價值22 500元。經鑒定,所查扣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系偽劣卷煙。
另查明,被告人杜國偉、杜豪陽二人均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案發后,被告人杜國偉于2010年11月4日主動到濟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伙同杜豪陽販賣假煙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趙XX、李XX的證言,濟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出具的證明,抓獲經過,濟源市煙草專賣局出具的證明,濟源市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涉案物品案值計算表,贓物照片,戶籍證明,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國偉、杜豪陽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運輸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數量達220
000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濟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國偉購買假煙,聯系買主,指使被告人杜豪陽運輸假煙銷售,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豪陽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杜國偉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國偉曾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刑罰,又犯該罪,主觀惡性較大,可酌情從重處罰;二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均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國偉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 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杜豪陽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 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范紅海
人民陪審員 陳娟娟
人民陪審員 琚磊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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