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杰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一案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2010-12-21)
魏杰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一案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平刑初字第258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杰,男,1971年5月15日生,漢族,農民,小學文化。因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于2009年
10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9月27日被監視居住。
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檢察院以信平檢刑訴[201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杰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子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杰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魏杰在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齊小平經營的網吧內尋找到正在該網吧上網的女兒魏雪(生于1995年2月20日,系胡店鄉中學九(二)班學生),被告人魏杰因對網吧容留魏雪上網非常氣憤,遂用刀將網吧內電腦液晶顯示器砍壞13臺。經平橋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13臺電腦液晶顯示器價值為7256元。案發后,被告人魏杰與被害人齊小平達成協議,被告人魏杰一次性賠償齊小平電腦維修費8000元。
2009年10月2日被告人魏杰主動到信陽市公安局平橋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杰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齊小平的陳述,證人魏鎖、魏雪、王芳、劉威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價格鑒定結論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調解協議,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杰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杰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魏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杰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萬 文
人民陪審員 馬 旭
人民陪審員 潘 明 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彭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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