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現杰犯故意傷害罪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0-12-9)
聶現杰犯故意傷害罪一案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新刑初字第032號
被告人聶現杰,男,29歲,1980年1月6日出生。
辯護人邊曉,河南首位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聶自安,住本市新華區焦店鎮辛莊2號,系被告人聶現杰之父。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平新檢公刑訴[2010]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聶現杰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期間因附帶民事訴訟,故延期審理二個月。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聶現杰及其辯護人邊曉、聶自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4月18日10時許,在本市新華區焦店鎮平郟路辛莊加油站內,被告人聶現杰的兩輪摩托車擋住了被害人顧**駕駛的豫D36315東風天龍半掛貨車的去路,顧**的外甥趙**下車前去移動摩托車時,聶現杰就用拳頭打住趙**的頭部,顧**上前拉架時,聶現杰將顧**的右眼及鼻梁打傷。經鑒定,顧**的傷情為輕傷。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年齡證明、抓獲經過、影像檢查診斷報告、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入院記錄、醫囑單、情況說明、聶現杰申請、顧**控告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聶現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聶現杰及其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其犯故意傷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害人顧**的輕傷鑒定書與被告人打傷顧**之間缺乏關聯性。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10時許,在本市新華區焦店鎮平郟路辛莊加油站內,被告人聶現杰的兩輪摩托車擋住了被害人顧**駕駛的豫D36315東風天龍半掛貨車的去路,顧**的外甥趙**下車前去移動摩托車時,聶現杰用拳頭擊打趙**的頭部,顧**上前拉架時,聶現杰將顧**的右眼及鼻梁打傷。經鑒定,顧**的傷情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聶現杰供述:我今天來是關于2008年4月18日在辛莊加油站我被打傷的事,法醫鑒定出來了,來看你們是怎么處理的。2008年4月18日11點左右,我騎摩托車帶著我兒子到辛莊加油站綠化帶旁邊,我把摩托車停下,抱著我兒子在那站哩,這時,一個大車下來一個孩說:“你的摩托車礙事”,我說:“你找事哩”。那個孩就開始罵我,我用腳去跺他時,車上又下來兩個人用鐵棍捫我,石頭砸我,我抓住鐵棍,他們把我兒子打到在地上,我就暈了,啥都不知道了。他們是用鐵棍、石頭、拳頭打的。當時他們打住我的頭部、背部、胸部。當時打我的人可多,我都不認識。我被打后被120拉到第二人民醫院急診后住院了。我好象是三四天后(我記不清了)俺家人到派出所后要求做的法醫鑒定。我的法醫鑒定是輕傷,頭部、胸部、腹部、鼻部受傷,胸部、鼻部、頭部受傷最重,記憶力下降。我的傷是大貨車上的三個人打的。
我認為顧**的傷是自己造成的,我抱著小孩,手里啥也沒有拿,我沒有打他。當時他們三個人打我,我還抱著小孩,我手里什么也沒拿,我咋會打他。我的傷是顧**及兒子、司機用鐵棍、石頭砸的,具體是誰我沒有看清。
當時我們打架后,我及時住院了,我當時是被120急救車拉走的,拉往第二人民醫院,具體哪個科室我不知道。
我是冤枉的,沒有打顧**,我認識黃**、胡**,黃**是我姨父,胡**是我老表。我記不清他們當時是否在現場。
2、被害人顧**陳述:2008年4月18日我駕駛豫D36315東風天龍半掛車在辛莊加油站加油后,前面一輛摩托車礙事,我叫我外甥趙**把摩托車移動一下,趙**剛摸住摩托車,在旁邊站著的一名男子竄上去就打趙**的頭,我下車攔住那男子不讓打,那男子從地上撿了一塊石頭就砸我,砸我的鼻子上了,我捂著鼻子站一邊了。那名男子走了,到南邊轉一圈喊他的家人罵我們哩,我兒子顧**下車和他們對罵兩句,那人拉開俺的車門,并從車上拿了一個鐵杵打我們時,那男子他娘說:“別用鐵杵打傷人了”,那人蹲到俺車的前面,等你們出警到時,那男的躺在地上裝著被打了,打我的那名男子是辛莊村的,叫啥名字不知道,只知道他在加油站南邊開一個飯店,天天從加油站里倒柴油賣,今天是他看我加油了,專門把摩托車停那擋我的路的。是那個男的先打俺外甥,那男的當時抱個小孩,我們就沒敢打他,那男的把孩子放在地上竄上來就照我的額部打了一拳,我當時捂著眼就站一邊了。那男的把我的右眼和鼻子打傷,我右眼腫著,鼻子上的血你們可以看到,另外我外甥也被那男的打傷住院了。
我對聶現杰的傷情鑒定有異議,當時聶現杰只是說是腰部傷,再說當時現場也都看到了,他的面部沒有傷,法醫鑒定上是鼻梁骨折,他的傷是自己造成的。聶現杰是2008年4月18日住的院,當時沒有作CT檢查,為啥到24日做檢查,這中間聶現杰的住院病歷一查就全清楚了。
3、證人顧**證言:2008年4月18日上午我爸(顧**)開車去辛莊加油站加油,當時我和俺老表在車上,加油后,前面一個男的把兩輪摩托車停在車前,我老表趙**下去移動摩托車時,被一個男的上去照他的頭上就打,我爸下去拉不讓打時,那男的從地上摸一塊石頭照我爸的鼻子上砸了一下,我爸就躲到一邊了。那名男子到加油站的南邊轉一圈后拐回來喊了幾個人就罵我們,我下車和他們對罵兩句,那人就打開俺的車門,并從車上拿了一個鐵杵打我們,這時有一個女的說:別用鐵杵打,那人就蹲到俺車的前面不走了,等一會派出所去時,那男的才躺在地上裝著被打了,但是我們沒有打那男子。
4、證人趙**證言:2008年4月18日10點多的時候,我和俺老表顧**及俺姨夫顧**在辛莊加油站加油走時,有一個男的抱一個小孩把摩托車停在俺的車前,俺姨夫叫我下車把摩托車移動一下我們的車就過去了。我剛摸著摩托,那個男的抱著小孩過來照我的頭打了一拳,我問他為啥打我時,那男的又跺了我一腳,我也踢他一腳。這時俺姨夫下車拉架,那男的把孩子放在地上,竄上去照俺姨夫面部打了一拳,俺姨夫當時捂著眼到一邊了。那男的抱著孩子走了,到加油站南邊轉了一圈又喊來好幾個人,到俺的車前大罵。那個男的扒著上車從車駕駛室拿出來一個撬杠攆著打我和顧**時,有一個老婆說:別用那打,把人打上了。這時,那男的就站到俺的車前,派出所的人到時,那男的才躺倒地上裝被打了。
5、證人黃**證言:2008年4月18日上午,我開鏟車在平郟路辛莊加油站等著加油,大約是下午4、5點鐘的時候,我看見有一輛大貨車下來三個人說:摩托車礙事了,當時辛莊的聶現杰抱一個小孩和他們三個人爭吵,那三個人從大貨車上拿鐵棍就悶聶現杰,把聶現杰打倒在地,沒多大一會派出所處警就到了,然后聶現杰被送往醫院去了。當時我看見聶現杰臉上、身上都被鐵棍悶傷了,傷啥樣我沒有注意。
2008年4月18日聶現杰和顧**發生打架時我不在現場,我和聶現杰是親戚,他找到我讓我出證言,我抹不開面子。2008年7月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聶現杰先給我打電話,然后又找到我家(他一個人),讓我給他作證,我在后來2008年7月15日的材料中講的事情的經過,都是聶現杰讓我那樣說的。在家我就給聶現杰說讓他找一個當時在場的人,我就不在現場,找我不合適,但聶現杰還是非讓我出一份材料,聶現杰當時只是讓我按2008年7月15日的材料中講的情況,但他沒有說是真的還是假的。
6、證人胡**證言:2008年4月18日上午我在平郟路辛莊加油站等著加油,加油站南邊打架哩,我也過去看,當時我看見有兩個年輕孩手里都拿著鐵棍照辛莊的聶現杰身上亂悶,有一個年紀大的在一邊站著,聶現杰的小孩在一邊站著頭上流著血在哭,聶現杰在地上躺著不打了,我加油后就走了。
派出所在2008年7月份問我材料時,我沒有完全說實話,我當時沒在場,我侄女在場看了,我是聽我侄女講的,而且我老婆彭素貞和聶現杰有些親戚關系,聶現杰要我給他做證言,說他被打傷了,我因為這層關系不好拒絕,就說我在現場看到聶現杰被打傷了。這件事發生當時,我沒有在現場,我是聽我侄女說的,她當時在現場看到了,后來過了兩、三天,我去醫院看望聶現杰,看他臉上有傷,他臉上的傷是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而且臉上的傷是不是案發當天打的我也不清楚。
7、證人黑**證言:2008年4月18日是我值班的,聶現杰被送往醫院時,聶現杰說是傷頭部,上腹部疼痛,沒有見明顯外傷。沒有發現聶現杰的眼鼻部有明顯外傷,當時他只說頭、背、上腹部疼。當天我給聶現杰開檢查單了,但是聶現杰后來沒有再回來,沒有給他開入院證,他也沒有在醫院留觀。
8、證人楊*證言:2008年的4月份一天11點左右,那時柴油正緊張哩,我在辛莊加油站搶了一桶油往外推哩,看見顧**跟司機,還有他孩開著東風半掛車加完油要走,車頭前面停著一輛摩托車礙事,顧**的司機下車要推開摩托車,這時聶現杰就上前跺這司機,顧**就下車去勸,聶現杰就不知道用啥打住顧**的鼻子了,顧**就捂著鼻子站在一邊了,聶現杰也去一邊了,我這時就走了。當時看見顧**的鼻子流血了,聶現杰的嘴角好像也有血。
9、證人聶**證言:當時打架時我在現場,但是沒有看見具體是怎么打的。
10、證人陳**證言:聶現杰是急診開的入院證后到骨外科的,當時是我值班,就由我接診該病號,我在入院證上寫到病人在我院急診留觀四天,沒有什么憑證,一般都是根據病人自己說的。
11、被告人聶現杰常住人口信息復印件一份:被告人聶現杰,男,29歲,1980年1月6日出生,漢族,小學畢業,身份證號410402198001064012,住平頂山市新華區焦店鎮辛莊2號,無業,無前科。
12、抓獲經過:2010年4月27日,我所工作人員到聶現杰家依法對被告人聶現杰進行傳喚,并將聶現杰帶至焦店派出所接受訊問,將其抓獲。
13、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影像檢查診斷報告:右眼眶內側壁骨折;北大醫院集團平頂山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右眼眶內側壁骨折;顧**傷情照片2張。
14、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影像檢查診斷報告:右眼眶內側壁陳舊性骨折;北大醫院集團平頂山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2008年4月18日,被人打傷右眼,5個月復查,右眼眶內側壁陳舊性骨折;顧**傷情照片1張。
15、2008年4月24日聶現杰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影像檢查診斷報告:兩側鼻骨骨折;北大醫院集團平頂山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2008年4月25日,聶現杰腰部、雙肩部外傷、頭部、胸部外傷;聶志鵬診斷證明書:頭外傷;聶現杰傷情照片2張;聶志鵬傷情照片2張。
16、聶現杰月2008年8月26日的診斷證明書。
17、聶現杰于2008年4月22日至30日的住院病案、入院記錄、醫囑單。
18、2008年4月24日聶現杰的影像檢查診斷報告:兩側鼻骨骨折,鼻部皮膚腫脹、鼻竇炎。
19、聶現杰于2008年4月18日聶現杰影像檢查診斷報告:左篩竇炎癥,脂肪肝。
20、焦店派出所出具的聶現杰傷害案偵破過程情況說明一份、焦店派出所民警孟慶建于2008年11月26日出具的關于2008年4月18日出警情況說明。
21、前科證明一份:聶現杰無違法犯罪記錄。
22、聶現杰申請一份、顧**控告書一份。
23、平公(新)傷)鑒(法)字【2008】23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委托時間2008年4月18日。診斷:顧**右眼眶內壁骨折。鑒定結論顧**損傷程度構成輕傷。2008年4月28日。
24、平公傷鑒(法醫)字【2008】353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委托時間2008年8月29日。診斷:顧**右眼眶內壁陳舊性骨折。鑒定結論顧**損傷程度構成輕傷。2008年9月11日。
25、平公新傷鑒(法醫)字【2008】245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委托時間2008年4月23日。診斷:聶現杰腰部、雙肩部外傷,鼻骨骨折,頭面、胸部外傷。聶世鵬頭外傷。診斷結論:聶現杰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聶世鵬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補充偵查后移送的材料
26、關于聶現杰、顧**打架一案的處理情況說明一份。
27、被害人顧**陳述:聶現杰是用右手打的我,打我時手里拿的有東西,我沒有看清是石頭還是磚頭,不過那東西不大,聶現杰握在右手手心里了。
28、被告人聶現杰供述:我認識胡**,他是我的一個遠房親戚,黃**是我老婆的姨夫,我沒有找過黃**讓他給我作證。
29、證人胡**證言:我和聶現杰是遠房老表親戚,2008年7月份,聶現杰的父親到我家找我,讓我到派出所給聶現杰作證,指證聶現杰的傷是別人打的,當時我沒有在現場,但是我侄胡曉偉,我侄女胡秋麗當時在現場,她說當時有3個人打一個人,被打的人抱了一個小孩,后來小孩也被碰倒傷到額頭了,然后我把胡秋麗說的給辦案人員說了,聶現杰的父親找我說的情況和胡秋麗說的差不多,然后就讓我把這情況給派出所說說。
30、證人胡**證言:我不認識聶現杰,胡**是我的四叔,2008年4月份在辛莊加油站打架的事我知道,不過我當時不在現場,我是聽別人說的,當時誰和誰打架,怎么打的,我都不知道,也不知道是誰說的,至于當時怎么給胡**說的我記不清了,我也沒有給他說誰打誰,胡曉偉當時也不現場。
31、平頂山市焦店派出所出具的2009年6月份孟慶建、朱*先后調離焦店派出所的說明一份。
32、證人朱*證言:我于2005年11月入警,2006年11月份到焦店派出所工作,2009年6月份調往新華分局巡警大隊工作。2008年4月18日在辛莊加油站發生的打架事件是我和孟慶建出的警,當時我們兩個值班,當時孟慶建的司機史**也去了,我當時下車看到聶現杰躺在地上,說腰疼,但是我看到他的臉部、腰部都沒有傷,顧**在一邊蹲著,我看到他的鼻梁處有明傷,流血了,當時在現場我們打的120,后來120車來了,聶現杰坐著120車走了,我們把顧**三人拉回派出所制作詢問筆錄后,給他出具了法醫鑒定委托書,讓他去看病去了。后來聶現杰的家人來派出所要求出具法醫鑒定委托書,我們就給他出具了。
33、證人史**證言:我從2002年開始就一直在焦店派出所做協工,2008年4月份,在辛莊加油站發生了一起打架的事情我還記得,當時我和孟慶建、朱*到現場后,看見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后來知道該男子叫聶現杰,我看到他臉上沒有傷,不紅也不腫,孟慶建問他哪里有傷,他說屁股被人用橇杠打了,屁股和腰疼,還看到一個男子蹲在一邊,后來知道叫顧**,我看到他臉上鼻梁處有一處明傷,見血了,后來就撥打了120
,120過來后就把聶現杰拉走了,我們把顧**等三個人拉回去做了詢問筆錄,后來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聽周圍群眾說在警車沒有來之前,聶現杰跳的很厲害,后來聽到警笛聲,有人說讓聶現杰躺那,聶現杰就躺在地上了。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當庭質證無誤,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現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聶現杰犯故意傷害傷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聶現杰及其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其犯故意傷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聶現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革
審 判 員 張 毅
助理審判員 陳亞麗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吳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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