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書真犯合同詐騙罪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0-12-13)
劉書真犯合同詐騙罪一案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新刑初字第026號
公訴機關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書真,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
辯護人劉俊卿,河南金年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朱艷艷,河南金年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平新檢公刑訴[2010]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書真犯合同詐騙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書真及其辯護人劉俊卿、朱艷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5月28日,湖北寶豐燃料物資公司劉**、陽**和劉書真、劉*(另案處理)在本市新華區錦繡大酒店簽訂購媒合同,劉書真在合同上簽名,劉*在合同上提供身份證號。劉**在2001年5月29日、5月30日分兩次交給劉書真購煤款30萬元后,劉書真賭博輸掉2.7萬元,個人花銷1.1萬元,償還出租車款2.5萬元,之后劉書真、劉*電話停機,劉書真更換住址并攜款逃匿。2010年7月12日,劉書真在郟縣被抓獲。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年齡證明、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收條、新華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受理經濟犯罪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書真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書真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辯稱,一開始想和他做生意,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書真剛收到30萬元煤款時與被害人一起打牌、吃喝等作開支的6.3萬元應從這30萬元煤款中除去,應以23.7萬元對其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書真在簽訂合同之后的前期行為是違約行為。
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28日,湖北寶豐燃料物資公司劉**、陽**和劉書真、劉*在本市新華區錦繡大酒店簽訂購媒合同,劉書真在合同上簽名,劉*在合同上提供身份證號。劉**在2001年5月29日、5月30日分兩次交給劉書真購煤款30萬元后,劉書真賭博輸掉2.7萬元,個人花銷1.1萬元,償還出租車款2.5萬元,之后劉書真、劉*電話停機,劉書真更換住址并攜款逃匿。2010年7月12日,劉書真在郟縣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書真供述:2001年我和我愛人劉*開出租,陽**、劉**坐出租時認識我愛人。后來他多次打電話問我愛人能不能幫忙買煤,我愛人就說那你來吧。當時我正在和新鄉的一個老板合伙做煤生意,往信陽電廠發煤。陽**、劉**來了后就和我及我愛人在錦繡大酒店見面,商量買煤的事情。我和陽**及劉**見面后,就商量買煤的事,陽**和劉**說135元/噸,我說這價格不賺錢,不想簽合同,陽**說他和別人簽訂合同也是這個價格,等這次做成了,以后再簽合同時價格提高一些,我就同意了并在綿繡大酒店里簽了。簽訂合同時我愛人也在場。我和陽**簽訂合同時,我沒有身份證,簽訂合同時所以就用劉*的身份證號。我在收到劉**30萬元后的第二天晚上和別人打牌輸了有2.7萬元,和湖北寶寶豐燃料物資有限公司的兩個人(指劉**、陽**)在一起吃飯游玩花了有近1.1萬元。我當時沒有錢,只能用這30萬元購煤款,所以剩下的錢不夠買煤,退還給湖北寶寶豐燃料物資有限公司也不夠。這時我就不準備給他們發煤了,不再開出租車,更換住處,離開平頂山市并更換電話號碼。我花了3.8萬元后,我到七礦問煤價,得知煤漲價了,要是再買煤的話我就要賠錢了,所以就沒有給湖北寶寶豐燃料物資有限公司供煤。因為湖北寶寶豐燃料物資有限公司的陽**、劉**天天催我,合同簽訂后大概有一、二十天吧,我就不在公園南門住了就帶著剩下的26.2萬元去了青島。我在離開平頂山之前,買出租車時還欠別人2.5萬元,就用這筆錢還了別人2.5萬元,剩下23.7萬元在青島作鮮花生意,沒有賺錢也沒有賠錢,2003年-2006年在洛陽做食品生意把錢都賠進去了。我與劉*結婚時沒有辦證,2001年下半年我去青島時就和劉*分開了,從那以后就再也沒有見到劉*。
現在我知道我這種行為是詐騙。我以前做生意沒有資質,沒有營業執照。收到30萬元貸款中還賬用了2.5萬元,給了農信社的一個朋友,現在時間久了,已經不知道他是誰了。
2、被害人陽**陳述:2000年底,我和公司(湖北寶豐燃料公司)員工劉**到河南平頂山聯系買煤,因為經常用車,認識了女出租車司機劉*及其丈夫劉書真,并記錄了電話4962778劉*手機號13017555825、劉書真電話是13064481638,因司機劉*知道我們來平頂山做煤炭生意,就向我們介紹其丈夫劉書真說他可以發煤,到2001年3月,他們夫婦和我們聯系說可以發煤,我們就到平頂山來見到劉書真夫婦,商量用火車發煤,當時我們住在錦繡大酒店。經過協商,由劉書真夫婦給我們發煤,我代表公司和劉書真夫婦在錦繡大酒店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規定劉書真在2001年6月前向我湖北荊門發煤2700噸,我方分兩次向劉書真付現金貳拾萬元和拾萬元共叁拾萬元。可時至今日,他也未向我們發一兩煤,他夫婦二人收款后便無影無蹤,我們多次來找均不見人,電話也停機了。我們被騙了叁拾萬元,至今找不到人。我們要求公安機關為我們伸張正義,嚴懲違法犯罪。
3、被害人劉**陳述:2001年3月,寶豐燃料物資公司派我和陽**來平頂山做煤生意,在坐出租車時認識了開出租車的女司機劉*,車號是DT0402,她對我們說她的愛人劉書真也是做煤生意的,我們要煤的話可以與他們做。2001年5月23日我們來到了錦繡賓館住下。經過和劉*、劉書真夫婦幾天商量,我們于2001年5月28日在錦繡大酒店簽定了合同,規定了購銷事項。5月29日,我們在曙光街新華聯社營業部付給劉書真20萬元現金,他給我們打了收條。5月30日劉書真夫婦稱20萬元不夠發一列車,于是我們又給了劉書真10萬元,他也打了收條。之后的幾天我們天天見面并且也到他們位于南環路的家里去過。但到了6月4日他們夫婦就不見人了,電話也打不通了,時至今日,一兩煤也沒有給我們發。
另有被告人劉書真年齡證明、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收條復印件、受理經濟犯罪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等證據在卷佐證。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當庭質證無誤,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書真與湖北寶豐燃料物資公司陽**、劉**簽訂購煤合同,收取購煤款30萬元未履行合同并攜款逃匿,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書真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書真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辯稱一開始想和他做生意,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書真剛收到30萬元煤款時與被害人一起打牌、吃喝等作開支的6.3萬元應從這30萬元煤款中除去,應以23.7萬元對其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書真在簽訂合同之后的前期行為是違約行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書真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限自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革
審 判 員 張 毅
助理審判員 陳亞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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