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軍偉重婚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法院(2010-12-9)
姬軍偉重婚一案
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平龍刑初字第2號
公訴機關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姬軍偉,男1981年10月15日生。現押于平頂山市看守所。
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檢察院以平石檢刑訴[2010]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姬軍偉犯重婚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姬軍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姬軍偉2003年結婚后外出打工,2007年與郭XX相識,兩人以夫妻名義在石龍區大莊礦東山工人村文明小區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龍區第一人民醫院生下一女嬰,后郭XX發現姬軍偉已婚并提出控告。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姬軍偉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構成重婚罪。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姬軍偉對指控無異議,表示認罪服法,望法院從輕處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姬軍偉于2003年12月18日和劉XX在寶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二人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2007年被告人姬軍偉在石龍區竹園礦與郭XX認識后,二人以夫妻名義在石龍區大莊礦東山工人村文明小區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龍區第一人民醫院生下一女嬰。后郭XX發現姬軍偉有配偶且處于合法婚姻狀態,遂于2010年9月25日向石龍區公安局報案。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姬軍偉供述,2003年與劉XX登記結婚,未辦理離婚手續。2007年在竹園礦認識郭XX后,二人在石龍區大莊礦東山工人村文明小區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龍區第一人民醫院生下一女嬰。
二、被害人郭XX陳述,
2007年認識被告人姬軍偉,后二人一起在石龍區大莊礦東山工人村文明小區租房生活,并于2010年6月3日在石龍區第一人民醫院生下一女嬰。孩子生完后,知道被告人已經結過婚。
三、證人劉XX證言,證實2003年和姬軍偉登記結婚,后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
四、證人孫XX、郭XX、許XX、張XX證言,證實知道被告人姬軍偉與郭XX是在大莊礦東山工人村文明小區以夫妻名義租房生活,生了一個女孩。
五、石龍區第一人民醫院出生醫學證明,證實新生兒父親為姬軍偉,母親郭XX。
六、被告人姬軍偉與劉XX結婚證,證實二人于2003年12月18日在寶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七、寶豐縣民政局、檔案局證明,證實被告人姬軍偉與劉XX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
八、被害人郭XX撤回控告申請書,證實被害人郭XX已經諒解被告人,并且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姬軍偉明知自己已結婚,仍以夫妻名義與郭XX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觸犯了我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姬軍偉能夠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能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姬軍偉犯重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吳 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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