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雙進盜竊一案
——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法院(2010-12-17)
張雙進盜竊一案
新鄉市鳳泉區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鳳刑初字第18號
公訴機關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雙進,男,1964年5月12日生,漢族,小學畢業,農民。2004年6月9日因銷售贓物罪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04年7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于2010年10月1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抓獲,次日被羈押于清豐縣公安局看守所,2010年10月8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2010年10月16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逮捕。現押新鄉市看守所。
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新鳳檢刑訴[2010]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雙進犯盜竊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張雙進自愿認罪,在征得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張雙進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簡化適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沈冬海、檢察員朱永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雙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要求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張雙進的刑事責任,并提供證據,要求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張雙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
2007年5月1日22時許,被告人張雙進伙同李強(已判刑)各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與保秦(另案處理)三人行至新鄉市鳳泉區潞王墳鄉老道井村西小樹林處盜割通訊電纜。后被告人張雙進看見有警車通過,與李強、保秦丟下三輪摩托車及盜割的電纜線逃離現場。經鑒定,被盜電纜價值為人民幣16450元。
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張雙進被清豐縣公安局干警抓獲。2010年10月2日送往清豐縣公安局看守所羈押。2010年10月8日清豐縣公安局將被告人張雙進移交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
經當庭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張雙進供述與辯解、同案犯李強供述與辯解、證人周XX、路XX、王XX、李XX證言、價格鑒定、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扣押發還物品文件清單、抓獲證明、羈押證明。
上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張雙進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雙進伙同他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所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雙進在原判銷售贓物罪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雙進在盜竊犯罪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盜竊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雙進認罪態度較好,本院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雙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0年十月二日起至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瑞
審 判 員 劉會珍
代理審判員 付學堂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齊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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