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國文非法經營一案
——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法院(2010-12-16)
喬國文非法經營一案
新鄉市鳳泉區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鳳刑初字第14號
公訴機關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喬國文,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 漢族,初中畢業
,農民。因涉嫌侵犯著作權,于2010年7月27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犯罪,2010年10月21日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0年11月29日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0年12月10日經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決定,同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逮捕,F押新鄉市看守所。
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新鳳檢刑訴〔2010〕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國文犯非法經營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周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國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要求以非法經營罪追究被告人喬國文的刑事責任,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被告人喬國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提出其行為應當是侵犯著作權罪而非非法經營罪。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其量刑。
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喬國文在新鄉市鳳泉區大塊鎮大塊村西附近租用廠房、機器設備,無相關合法證照開設印刷廠,加工印制屬于非法出版的圖書。其中《倍速學習法》(九年級物理上冊)1600冊、《倍速學習法》(九年級英語上冊)8800冊、《高考沖刺優秀模擬試卷匯編》(理科綜合教學英語)6480冊、《中學教程全解》3700冊、《公司理財》1760冊、《外國教育史教程》2736冊、《陳閱增普通生物學》1728冊、《高考復習講義》30冊,共計26834冊。違法所得40000余元。案發后,被告人喬國文退出違法所得40000元。
被告人喬國文于2010年7月27日到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偵查大隊投案。
經當庭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現場勘查筆錄、示意圖、照片;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出版物品鑒定書、鑒定書目;戶籍證明、扣押(發還)物品清單、銷毀物品文件清單、隨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單、涉案銷毀物品筆錄、銷毀證明、到案經過、拍賣委托書、廠房租賃協議、合同書等書證;證人祁XX、張XX、喬XX、張XX、趙XX、李XX、喬X等人證言;被告人喬國文的供述與辯解。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國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印刷出版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所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性質,對其依法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以內處以適當刑罰。被告人喬國文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與本院查證的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在量刑過程中,本院充分考慮以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1、被告人喬國文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喬國文案發后退出違法所得40000元,可酌情予以處罰。根據被告人喬國文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喬國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止。
二、違法所得40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瑞
審 判 員 劉 會 珍
人民陪審員 劉 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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