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秀全盜竊一案
——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法院(2010-11-29)
候秀全盜竊一案
新鄉市鳳泉區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鳳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秀全,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漢族,小學畢業。因犯盜竊槍支、彈藥罪、盜竊罪于2000年9月4日被海南省瓊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3000元。2007年11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于2010年6月25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0年7月1日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逮捕,F押新鄉市看守所。
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新鳳檢刑訴[2010]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候秀全犯盜竊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候秀全自愿認罪,在征得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候秀全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簡化適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常鵬慶、朱永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候秀全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要求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候秀全的刑事責任,并提供證據,要求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候秀全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經審理查明:
2010年6月2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侯秀全竄至新鄉市公安局大塊派出所值班室內盜竊洗衣機一臺,照相機一部,手機一部,盜竊值班人趙建華現金1012元。經鑒定,上述被盜物品價值為980元。
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候秀全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案件偵查大隊干警抓獲。
經當庭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侯秀全的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趙建華的陳述;
3.證人侯XX證言;
4.現場勘查筆錄、示意圖、照片;
5.價格鑒定書;
6.戶籍證明、釋放證明、刑事判決書、扣押(發還)物品清單、抓獲證明、情況說明等。
上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候秀全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秀全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所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侯秀全在原判盜竊罪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4)目的規定,被告人侯秀全的犯罪情節可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被告人侯秀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在公安機關將所盜財物退贓、退賠,本院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候秀全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瑞
審 判 員 劉會珍
人民陪審員 鄒令青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付學堂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