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忍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0-12-20)
張學忍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0)西刑初字第254號
公訴機關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學忍,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0月4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西平縣看守所。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0)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學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于新年、被告人張學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4日10時許,被告人張學忍駕駛豫Q5A580三輪農用運輸車由西向東行駛至331省道西平縣專探鄉大陳莊路口,駛入逆行線與陳付根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陳付根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西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張學忍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學忍賠償被害人陳付根家屬經濟損失共計九萬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凌云、陳云飛表示諒解,并提出撤訴。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學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XX的證言,西平縣公安局勘驗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學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請求依法判處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張學忍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在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學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國君
審 判 員 蘇 偉
審 判 員 張宗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謝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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