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玉林故意傷害一案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0-12-15)
耿玉林故意傷害一案
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鎮刑初字第072號
公訴機關鎮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耿玉林,男,44歲。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2010)3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玉林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耿玉林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鎮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5月23日晚8時許,鎮平縣玉都街道辦事處堯莊村村民耿××因建房拉沙石過路問題與其弟耿玉林發生糾紛,引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耿××被摔倒在地,造成肋骨受傷骨折。經法醫鑒定,耿玉信傷情構成輕傷。案發后,被告人耿玉林已賠償耿××現金5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書證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耿玉林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耿玉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23日晚8時許,鎮平縣玉都街道辦事處堯莊村村民耿××因建房拉沙石過路問題與其弟耿玉林發生糾紛,引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耿××被摔倒在地,造成肋骨受傷骨折。經法醫鑒定,耿玉信傷情構成輕傷。案發后,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耿玉林已賠償耿××經濟損失5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耿玉林供述的與其哥耿××拉沙石過路發生糾紛的時間、地點、原因和后果,與被害人耿××陳述的與其弟發生糾紛的經過相印證,且有證人耿××、許××、孟××證言,鑒定結論,協議書等書證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能夠相互印證,且已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玉林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耿玉林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耿玉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馬 喜 德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田 照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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