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霞玩忽職守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10-12-21)
李洪霞玩忽職守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源少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洪霞,女,33歲。
辯護人樊朝陽,河南九九律師事務所律師。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0)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洪霞犯玩忽職守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洪霞及其辯護人樊朝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1月,被告人李洪霞作為漯河市土地儲備中心抽調人員、漯河市沙澧河開發建設征收土地郾城區工作組成員,在被指派與劉XX一起負責漯河市源匯區干河陳鄉東吳莊村宅基地確認審核工作過程中,沒有認真審核該村村民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在該村村民吳XX等10人提供偽造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情況下,對該宅基地進行審核確認,并進行了補償,致使國家遭受365872.5元的重大經濟損失。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李洪霞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洪霞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洪霞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涉案經濟損失已全部追繳。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建議法庭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李洪霞作為漯河市土地儲備中心抽調人員、漯河市沙澧河開發建設征收土地郾城區工作組成員,在被指派與劉XX一起負責漯河市源匯區干河陳鄉東吳莊村宅基地確認審核工作過程中,沒有認真審核該村村民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在該村村民吳XX等10人提供偽造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情況下,對該空宅基地進行審核確認,并進行了補償,致使國家遭受365872.5元的重大經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立案決定書、身份證明、職務證明、漯河市沙澧河開發建設指揮部關于印發各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的通知,沙澧河開發建設征收土地工作規范及工作程序等。證明了被告人李洪霞現為漯河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儲備科抽調工作人員。在沙澧河拆遷中配合劉雪麗負責對征地上附屬物清點,對被征用土地的權屬進行確定,在補償之前和該土地上的戶主簽訂補償協議。
2、被告人李洪霞供述及辯解。證實被告人李洪霞未認真履行職責,在沒有審查土地證是否真實情況下,予以拆遷賠償,致使國家經濟受損的事實。
3、證人吳XX、李XX、吳XX等證言。證實十位證人提供偽造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騙取宅基地補償款的事實。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洪霞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洪霞犯罪情節較輕,國家經濟損失已全部挽回,犯罪后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李洪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洪霞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長 徐 蓓
審 判 員 喬清霞
審 判 員 陳 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莫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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