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中憲玩忽職守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10-12-21)
張中憲玩忽職守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源少刑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中憲,男,漢族,44歲。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0)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中憲犯玩忽職守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中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張中憲作為漯河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漯河市沙澧河開發建設征收土地源匯區工作組組長,在負責源匯區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沒有認真審核漯河市源匯區干河陳鄉南關村村民欒XX等7人提供的偽造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對該7處空宅基地進行審核確認,使其得到了拆遷補償款,致使國家遭受371436.5元的重大經濟損失。
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張中憲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張中憲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張中憲作為漯河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人員及漯河市沙澧河開發建設征收土地源匯區工作組組長,在負責源匯區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沒有認真審核漯河市源匯區干河陳鄉南關村村民欒XX等7人提供的偽造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對該7處空宅基地進行審核確認,使其得到了拆遷補償款,致使國家遭受人民幣350057.5元的重大經濟損失。案發后,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已追回,并上繳。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立案決定書、身份證明和職務證明、漯河市沙澧河開發建設指揮部關于印發各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的通知、沙澧河開發建設征收土地規范及工作程序等相關書證。證實被告人張中憲的基本情況及工作職責等。
2、證人欒XX、寧XX、蔡XX等人的證言。證實其用偽造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騙取拆遷補償款的過程。
3、被告人張中憲的供述及辯解。證實其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過程。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中憲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中憲因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已全部挽回,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并當庭自愿認罪,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張中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中憲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長 徐 蓓
審 判 員 陳 曉
審 判 員 喬清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莫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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