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鵬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10-12-20)
陳鵬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源刑初字第1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鵬,男,
1979年11月2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8月2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年9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柴偉東,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0)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鵬及其辯護人柴偉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0年8月16日9時30分,在本市源匯區漢江路桃源居小區院內,被告人陳鵬駕駛豫LE099號小型客車倒車時,沒有觀察車后情況,未確認行車安全,將行人常XX(1.5歲)撞倒,造成被害人常XX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漯河市交警支隊認定,被告人陳鵬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陳鵬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鵬對起訴指控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事故發生被害人監護人也有過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歸案后確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9時30分,在本市源匯區漢江路桃源居小區院內,被告人陳鵬駕駛豫LE099號小型客車倒車時,沒有觀察車后情況,未確認行車安全,將行人常XX(1.5歲)撞倒,造成被害人常XX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漯河市交警支隊認定,被告人陳鵬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89000元。
以上事實有經當庭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身份證明、抓獲經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收條、賠償協議等相關書證,證實案件來源、被告人陳鵬負事故全部責任及民事賠償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照片。
3、鑒定結論: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常XX死亡。
4、證人楊XX、楊俊X、蔡XX等人證言。證實了交通事故發生過程。
5、被告人陳鵬供述。被告人陳鵬對指控事實予以供認。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鵬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鵬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鵬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長 李友峰
審 判 員 喬清霞
審 判 員 陳 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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