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強貪污、玩忽職守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10-12-15)
袁永強貪污、玩忽職守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源刑初字第4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永強,男,1973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貪污,于2010年6月1日經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同日由漯河市公安局源匯分局執行拘留。因涉嫌貪污犯罪,于2010年6月11日經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于2010年6月12日由漯河市公安局源匯分局執行逮捕。現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樊朝陽,河南九九律師事務所律師。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0)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永強犯貪污、玩忽職守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銳、陳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永強及其辯護人樊朝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一、貪污罪
1、2010年2、3月份,被告人袁永強主持漯河市源匯區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該局工作人員緱XX收取的源匯區陰陽趙鄉古城高莊村非法建房的5萬元罰款予以侵吞。
2、2010年3月份,被告人袁永強主持漯河市源匯區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該局工作人員緱XX收取的源匯區陰陽趙鄉古城高莊村非法建房的3萬元罰款予以侵吞。
案發后,贓款已全部被追回。
二、玩忽職守罪
2009年年底以來,被告人袁永強主持源匯區城建局工作期間,在該局查處漯河市源匯區陰陽趙鄉古城高莊村非法建房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收取該村村民所交的7萬元罰款后,放任該村村民繼續施工建房,不再對其進行查處、管理和申請強制拆除,致使該村違法建筑建成后面積為5902.5平方米,建筑成本為2170950元,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2010年6月份,該非法建房被依法強制拆除。
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袁永強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玩忽職守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袁永強辯稱其用5萬元購買的六件茅臺酒用于為單位協調資金、建立關系,不屬于個人侵吞。當時未向財務交待,違規不違法。第二筆3萬元確系自用,有歸還之意。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不屬實。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袁永強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第一筆5萬元交給與建設局有業務關系的煙酒經營者李XX,購6件茅臺酒部分用于單位招待,部分用于春節看望領導,該款被告人袁永強無占為己有的主觀故意。第二筆3萬元罰款由緱XX收取經司機之手交給袁永強,內部相對公開,該款屬挪用而非貪污。對該筆3萬元主動交待,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袁永強安排人下達停工通知書和自拆通知書并收繳部分罰款,其已履行職責。村民違章建筑不存在合法損失。指控其造成社會惡劣影響證據不充分,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罪
1、2010年2、3月份,被告人袁永強主持漯河市源匯區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該局工作人員緱XX收取的源匯區陰陽趙鄉古城高莊村非法建房的5萬元罰款用于購買六件茅臺酒。
2、2010年3月份,被告人袁永強主持漯河市源匯區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該局工作人員緱XX收取的源匯區陰陽趙鄉古城高莊村非法建房的3萬元罰款予以侵吞。
案發后,贓款已全部被追回。
以上事實有經過當庭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袁永強的供述。袁永強在偵查階段供將其下屬緱XX交給他的8萬元罰沒款中5萬元用于購買茅臺酒,用于春節看望領導和上級部門,請客送禮辦私事用了。3萬元現金也是辦私事用了。在庭審過程中袁永強供5萬元購的六件茅臺酒是為了單位利益,春節期間看望領導和上級部門,請客送禮用了。
2、證人緱XX證言。緱XX證明將自己收取的8萬元罰沒款交給了袁永強。
3、證人高XX(該單位財務科長)證言。高XX證明緱XX收取的8萬元未經財務走賬。
4、證人李XX(煙酒經營者)證言。李XX證:2010年春節前袁永強讓我給其準備六件茅臺酒,過節要用。幾天后我將六件茅臺酒送到袁家樓下袁的車上。2010年3月份袁永強開車來給我結了5萬元的酒錢。袁一直也沒向我要發票。以往建設局拿酒我都拿發票去財務報。
5、證人李樹X證言。李樹X證:2010年春節前和袁永強在一起吃飯時,袁說春節快到了,是否看望一下領導,我說前任局長出事后,局里外欠賬1000多萬元,哪有能力看領導,再說現在我局在領導心目中的地位急局下降,即使去看領導,領導是否高興也不好說。然后袁說可能別的單位都去看了,我們單位如果不去的話會不會失禮啊?最后他對我說了句再說吧。袁永強是否去看望領導我不清楚,袁沒有召開班子會議研究這事。
二、玩忽職守罪
2009年年底以來,被告人袁永強主持源匯區城建局工作期間,在該局查處漯河市源匯區陰陽趙鄉古城高莊村非法建房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收取該村村民所交的7萬元罰款后,放任該村村民繼續施工建房,不再對其進行查處、管理和申請強制拆除,2010年6月份,該非法建房被依法強制拆除時,違法建筑者抗法阻礙拆遷,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以上事實有經當庭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立案決定書、身份證明、情況說明、證明等相關書證。
2、證人高XX、緱XX、吳廣華、武文峰、張群志、陳自清等人證言。其中緱XX、吳廣華證明其分別收取的5萬元和2萬元罰款是由袁永強決定的,并證明收了罰款后對非法建筑不再管了。陳自清證:交給區建設局5萬元后區建設局對我們的建房就不再管了。
3、鑒定結論:房地產估價報告。
4、現場勘查筆錄。
5、情況說明。陰陽趙鄉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0年6月2日涉案非法建房被依法強制拆除時,違法建筑者抗法阻礙拆遷,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6、被告人袁永強供述及辯解。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永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3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永強辯稱其用5萬元購買的六件茅臺酒用于為單位協調資金、建立關系,不屬于個人侵吞。該辯稱的可能性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袁永強貪污5萬元的指控事實未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永強及其辯護人關于指控其貪污5萬元證據不充分的辯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袁永強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永強及其辯護人的其它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袁永強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永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長 李友峰
審 判 員 喬清霞
審 判 員 陳 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英歌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